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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

为了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现将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者办理定期减免税的条件明确如下:
一、完全停产单位的闲置未利用土地。
二、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企业的受灾后闲置未利用土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单位在建期间用地。
四、经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与整治环境污染相结合取得土地单位的用地。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