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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7]405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小额标准从原来的500元—2,000元调整为2,000元—50,000元/份(含本数),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