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1995〕309号 1995-01-23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 粤地税发〔1995〕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校办企业1995年度(税款所属时期)所得税的征免仍按我局1995年2月20日印发《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的意见》执行。为了使校办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顺利按《补充通知》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对校办企业进行一次清理, 做好有关衔接准备工作。

附件:粤地税发〔1995〕05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5年3月16日 粤地税发〔1995〕05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明确:《通知》)中所称教育部门所办的职业学校,是指各级教育部门出资承办的各类职业学校, 不包括由其他部门出资创办,只报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职业学校。

附件:财税字[1995]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5]8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94)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