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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5]102号 2005-3-8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请求解决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需求问题的函》(粤文计财[2005]1号)悉。经研究,现就广东文化票务网(以下简称票务网)涉及的有关税务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第三款:“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票务网代售票时,由广东星海演艺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扣缴门票收入的相关税款,并向演出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能由演出场地代扣代缴。
二、票务网使用的专用电脑门票,由广东星海演艺发展有限公司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委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放管理,供票务网全省联网售票使用。
三、票务网销售专用电脑门票,须经演出地的地方税务局批准,并取得相关批文,方可出售。
四、票务网其他有关涉税事宜,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