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交易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交易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地〔2010〕131号            2010年07月0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删除第一条,后续序号上移,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因房屋买卖双方解除购房合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涉及房屋交易的各项税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57号)的规定,先受理纳税人契税退税申请后,再受理其他税费的退税申请。

一、对于因房屋买卖双方解除购房合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涉及房屋交易的各项税费的,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审批时,要先审核契税退税,契税退税审批全部通过后,再审核相关税费的退税。

二、上述退税按照退税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O一O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