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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4]124号 2004-6-29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6]20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4)》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对申请抵扣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督促相关纳税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及时下载《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采集软件,并从7月申报期开始按时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
二、自2004年7月征收期起,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将上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信息。为减轻信息录入工作量,使用计算机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也可由技术部门将代开发票信息直接导入采集软件。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利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检查软件,对税务机关采集的代开专用发票开具信息和纳税人报送的代开专用发票抵扣信息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
四、我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抵扣信息汇总上传工作,仍采用由省辖市级国税机关汇总所属各县(市、区)国税机关数据后打包上传省局的形式。上传数据的名称按《通知》所附《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申报、汇总流程》中规定的命名规则编写。具体传输方式和存放路径及上报时间同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