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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163号 2007年03月2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11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式样附后,略)批转你局,请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执行。鉴于《专用发票》属于单位自印发票,请你局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 京国税征〔1999〕217号)中单位自印发票有关规定,做好对该《专用发票》的审批、印制、发售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