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文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2号 2009-1-8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8]209号
),省局对原审批流程进行简化,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初审后,取消市局审核环节,由县级局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局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其他审批管理要求、程序仍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为了更好地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省局对延期缴纳税款涉及的文书进行了重新修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3.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