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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三〔1989〕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塘沽区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关于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征免税问题,根据天津港的实际情况,对该港的上述用地自1988年11月1日起征收土地使用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四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