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油页岩的资源税适用税目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5〕059号 1995年05月16日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你局茂地税发〔1995〕33号请示收悉。关于油页岩(又称煤油页岩或油母页岩)的资源税适用税目问题,经研究,省局意见,油页岩属于非金属矿产品,根据
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对矿产品划分的规定,应归入“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