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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财税〔2016〕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起征点通知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以上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