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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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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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1998.5.15 |
二、促进企业建立内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 |
二、促进企业建立内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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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视加强代售印花税管理 |
三、重视加强代售印花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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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纳税检查 |
四、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纳税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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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入开展税法宣传,业务培训工作 |
五、深入开展税法宣传,业务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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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8.7.14 |
附件《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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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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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0.11.20 |
附: |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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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及程序 |
三、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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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1.8.3 |
现将《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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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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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二条各级稽查局为本地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组织机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照本办法组织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各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实施本级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 |
附件 第二条各级稽查局为本地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组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本办法组织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各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实施本级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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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六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采取内部复查、外部复查和上级复查三种方式,以内部复查为主,外部复查和上级复查为辅。内部复查指各级稽查局抽调本局稽查干部组成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外部复查指各级国税局根据需要抽调本系统内税务干部组成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上级复查指市局根据需要抽调系统内税务干部,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附件 第六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采取内部复查、外部复查和上级复查三种方式,以内部复查为主,外部复查和上级复查为辅。内部复查指各级稽查局抽调本局稽查干部组成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外部复查指各级税务局根据需要抽调本系统内税务干部组成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上级复查指市局根据需要抽调系统内税务干部,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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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3.7.22 |
三、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
三、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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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04.5.12 |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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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6.6.8 |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国税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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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宁波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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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6.6.15 |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的调出查验工作,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启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调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的调出查验工作,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调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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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或“四小票”核查工作中,需要将纳税人所收用的已经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调换证”(以下简称调换证)。调换证与所调换的原海关完税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或“四小票”核查工作中,需要将纳税人所收用的已经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调换证”(以下简称调换证)。调换证与所调换的原海关完税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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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换证统一为手工版,票头名称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调换证”(以下简称调换证)。调换证规格为210mm×295mm 。调换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调换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调换联,印色为棕色,交被调换纳税人代替原海关完税凭证;第三联核查联,印色为蓝色,调换税务机关留处理卷宗。 |
二、调换证统一为手工版,票头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调换证”(以下简称调换证)。调换证规格为210mm×295mm 。调换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调换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调换联,印色为棕色,交被调换纳税人代替原海关完税凭证;第三联核查联,印色为蓝色,调换税务机关留处理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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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换证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调换联使用彩纤水印纸印制,票面正中套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的无色荧光墨,在紫外光照射下显示出绿色荧光反映。 |
三、调换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调换联使用彩纤水印纸印制,票面正中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监制”字样的无色荧光墨,在紫外光照射下显示出绿色荧光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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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具调换证应当按照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调换证中“被调换海关完税凭证原填开内容”栏中相关填写项目必须与被调出的海关完税凭证的填写项目完全一致,并加盖国税机关公章。 |
四、开具调换证应当按照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调换证中“被调换海关完税凭证原填开内容”栏中相关填写项目必须与被调出的海关完税凭证的填写项目完全一致,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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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调换证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调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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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06.6.22 |
五、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 |
五、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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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2006年5月份发生的费款,各级地税部门应在7月份的征收期内予以补征,补征对象及标准为: |
六、对2006年5月份发生的费款,各级税务部门应在7月份的征收期内予以补征,补征对象及标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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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缴库时填列《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比照我省地税部门现行征收政府性基金(费)办法开具凭证。 |
七、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缴库时填列《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各级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比照我省税务部门现行征收政府性基金(费)办法开具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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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特服语音热线等各种渠道及时对政策的调整加以宣传,使广大缴费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办理缴费申报前了解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以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停征及教育费附加费率的调整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
八、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特服语音热线等各种渠道及时对政策的调整加以宣传,使广大缴费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办理缴费申报前了解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以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停征及教育费附加费率的调整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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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协调,做好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过渡和衔接工作。 |
九、加强协调,做好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过渡和衔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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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06.10.16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布置和浙地税函[2006]412号文件精神,我市烟叶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布置和浙地税函[2006]412号文件精神,我市烟叶税统一由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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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部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烟叶税制转变,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烟叶税作为一个新税种,也是我市各级地税部门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烟叶税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工作。 |
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部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烟叶税制转变,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烟叶税作为一个新税种,也是我市各级税务部门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烟叶税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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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烟叶税的贯彻实施是地税部门的一项新工作,虽然不一定涉及到每个县(市)、区,但各地都要认真学习,把《条例》及市局的文件精神尽快传达到各有关基层征收单位。同时,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和农业部门进行联系沟通,排查税源,掌握烟叶生产的布局和收购情况,找准征管切入点,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尽快将烟叶税纳入正常的征管秩序, 确保烟叶税《条例》在我市的顺利贯彻 。 |
三、烟叶税的贯彻实施是税务部门的一项新工作,虽然不一定涉及到每个县(市)、区,但各地都要认真学习,把《条例》及市局的文件精神尽快传达到各有关基层征收单位。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主动和农业部门进行联系沟通,排查税源,掌握烟叶生产的布局和收购情况,找准征管切入点,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尽快将烟叶税纳入正常的征管秩序, 确保烟叶税《条例》在我市的顺利贯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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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06.12.15 |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2006年为例,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虽平时取得收入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年度终了后,仍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2006年为例,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虽平时取得收入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年度终了后,仍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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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07.6.14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从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等老三区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委托市财政局契税征收中心进行代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房地产交易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或委托契税征收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款。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从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等老三区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委托市财政局契税征收中心进行代征。各县(市)、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房地产交易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或委托契税征收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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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08.7.16 |
一、发挥税收职能,支持企业转变增长方式 |
一、发挥税收职能,支持企业转变增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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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挥税收职能,支持企业转变增长方式 |
一、发挥税收职能,支持企业转变增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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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挥税收职能,支持企业转变增长方式 |
一、发挥税收职能,支持企业转变增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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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工作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
二、创新工作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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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
三、积极培植税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三、积极培植税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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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26 |
二、清算程序规定 |
二、清算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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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填表说明: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据实填写本表。 |
附件1填表说明: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据实填写本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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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9 |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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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时,应当书面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涉及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不同限售股、不同月份转让的,应当分别填写,并附送以下资料。 |
三、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时,应当书面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涉及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不同限售股、不同月份转让的,应当分别填写,并附送以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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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1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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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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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X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与简易申报纳税人___________ |
附件:XXX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与简易申报纳税人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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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2.3.21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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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4.3.31 |
二、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
二、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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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4.6.10 |
四、电信业服务“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
四、电信业服务“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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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
五、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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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发票管理 |
六、关于发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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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5.3.12 |
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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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一批)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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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5.7.14 |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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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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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5.7.14 |
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
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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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项 |
八、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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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填表说明:1.试点纳税人需填写此表; 2.分几期转出进项税额:当转出进项税抵顶后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国税机关确定,可分期转出进项税额,此栏由确定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人填写;3.最后转出时间: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 |
附件填表说明:1.试点纳税人需填写此表; 2.分几期转出进项税额:当转出进项税抵顶后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分期转出进项税额,此栏由确定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人填写;3.最后转出时间: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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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2 |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精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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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鄞州区、保税区、慈溪市、奉化市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并且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其他地区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确定为宁波市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范围。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暂不纳入无纸化申报试点范围。 |
一、在鄞州区、保税区、慈溪市、奉化市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并且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其他地区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确定为宁波市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范围。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暂不纳入无纸化申报试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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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公告第一条确定的范围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备案表》(见附件),并在备案的次月实行无纸化申报: |
二、在本公告第一条确定的范围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备案表》(见附件),并在备案的次月实行无纸化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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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上述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
三、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上述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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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等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时需试点企业提供纸质凭证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提供。 |
四、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等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时需试点企业提供纸质凭证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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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查询本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办理情况。企业如需出具相应纸质文书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出具。 |
五、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查询本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办理情况。企业如需出具相应纸质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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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等情形,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等情形,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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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7 |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由国税机关利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出口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产生评定结果。税务机关无法采集的或需要企业确认的信息,由出口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由主管税务机关利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出口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产生评定结果。税务机关无法采集的或需要企业确认的信息,由出口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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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复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
二、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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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和《一类企业评定时有关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
三、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和《一类企业评定时有关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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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
四、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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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16.11.28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我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同时废止。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我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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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附件:宁波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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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的审批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
附件中的审批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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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7.2.22 |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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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
五、宁波市税务局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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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7.5.15 |
三、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在应税土地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如涉及集中征收、跨地区占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三、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在应税土地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如涉及集中征收、跨地区占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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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不征税证明(见附件)。 |
四、对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以下资料,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征税证明(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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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地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的源头管控模式,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共享,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交换一次。 |
六、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的源头管控模式,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共享,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交换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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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17.10.28 |
为支持外贸稳增长,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的精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支持外贸稳增长,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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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17.11.28 |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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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17.11.28 |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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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
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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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项 |
八、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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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填表说明: |
附件: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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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
2018.3.30 |
为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发布。 |
为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制定了《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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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市国税局、地税局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 |
第六条 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宁波市税务局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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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国税局、地税局将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案例指导规范我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税务局将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案例指导规范我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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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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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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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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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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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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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18.4.24 |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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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
第十二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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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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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18.5.7 |
为规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
为规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定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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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地税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16年,2017年、……) |
附件:税务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16年,201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