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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9﹞67号 2009-03-13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删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在我省国税系统明确为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二、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和工作流程由各州、市级国家税务局结合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实际管理需要制定。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应加强联系,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完成后信息应及时向对方进行传递。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并建立长效的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多渠道获取非居民企业在辖区内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原则上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需要统一按照A4纸的规格印制适量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放置于办税服务厅窗口供申请人免费领用。申请人还可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ngs.gov.cn)“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自行下载《暂行办法》的附表。《暂行办法》的附表由各州、市级国家税务局结合实际需要自行印制。
五、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只有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下,方可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启动指定扣缴的工作流程以及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合同等资料中有关涉税事宜的审核与判定工作流程由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六、对于付汇前非居民企业有欠税情形确需告知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外汇银行暂停付汇的,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外汇银行;对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确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境的,应办理相应阻止出境的法律手续。
七、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征管,由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工作流程,并报省局(流转税处)备案。
八、各州、市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上报省局。
九、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隐蔽性强,容易出现税收流失,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在加强国际税源的分析、预测和监控工作力度的同时,还应强化后续跟踪管理,建立《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管理台账》,并结合本地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和丰富管理台账的内容,为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统计工作打好基础。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建立的管理台账进行检查。
十、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的征管范围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做好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审计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十一、《暂行办法》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各级国税机关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各界尤其是有涉外业务发生的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
十二、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和优化纳税服务的原则下,制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操作规程》,并注意做好与综合征管软件的衔接。操作规程应报省局(国际处)备案。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