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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的规定"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免税期已满,应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收印花税。请通知各有关企业在一九九四年九月底以前补缴应纳印花税。逾期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天津市地税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