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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武清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武清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流〔200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武清地税分局:

你区于2000年10月29日撤县设区后,当时考虑到你区实际情况,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按5%税率征收。为依法治税、体现税法的严肃性,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调整为7%。
该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市局地税三〔2000〕9号通知的第二条同时废止。


市地税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