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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对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对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三〔1989〕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区、县税务(分)局(市内六区,汉沽区除外,其他发至科所):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对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二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