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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津国税流〔2008〕24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8年9月1日起,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