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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4〕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地税分局: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