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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不再执行定额贴花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不再执行定额贴花的通知
税三〔1990〕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0〕428号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对财产保险合同从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改按保险费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计税贴花,因此,市局财税三〔1989〕3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37号通知关于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的规定。应同时停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