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7-19 黔国税函〔2008〕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第一、二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消费者查询普通发票真伪,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报送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和查询方式。省局在对各地上报的票样审核时发现,一些地区在普通发票印制中把关不严,没有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要求印制发票,主要表现在: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印制不规范;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的字体、印制位置、规格、长度等不符合印制要求;发票监制章未套印在规定的位置等。
为规范发票印制管理,提高发票印制质量,便于发票真伪查询,现将我省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精简发票种类
鉴于我省普通发票种类较多、一些发票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现状,省局决定将全省21种普通发票精简为16种,取消5种发票。
(一)保留发票种类
1.《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无金额限制版);
2.《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工本费专用发票》(无金额限制版);
3.《贵州省农产品收购发票》(万元版);
4.《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十万元版);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无金额限制版);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金额限制版);
7.《贵州省×;×;县(市)货物销售发票》(工业,十万元版、千元版);
8.《贵州省×;×;县(市)货物销售发票》(商业,剪贴式十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
9.《贵州省×;×;县(市)货物销售发票》(有奖,十万元版、万元版、百元版);
10.《贵州省×;×;县(市)货物销售定额发票》(有奖,壹佰元版、伍拾元版、贰拾元版、壹拾元版、伍元版、壹元版);
11.《贵州省乡镇煤炭产品专用发票》(万元版);
12.《贵州省×;×;县(市)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万元版);
13.《贵州省×;×;县(市)机动车维修发票》(万元版);
14.《贵州省×;×;县(市)机动车零配件销售发票》(万元版);
15.《贵州省×;×;县(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千元版);
16.《贵州省×;×;县(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十万元版)。
(二)取消发票种类
1.《贵州省×;×;县(市)矿产品收购发票》;
2.《贵州省×;×;县(市)图书批发统一发票》;
3.《贵州省×;×;县(市)图书零售统一发票》;
4.《贵州省×;×;县(市)水费统一发票》;
5.《贵州省×;×;县(市)电力销售统一发票》。
图书批发及零售业务使用货物销售发票,电力及自来水销售由企业申请印制衔头发票,收购矿产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
二、统一发票票样
省局将对保留的16种发票的名称、规格、版面和基本联次进行统一(见附件),并制作发票票样下发各地。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印制发票应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普通发票票样进行排版,不得擅自更改或自行设计发票票样,对确需改动或启用的发票应报经省局同意,对发票联次增减的需报省局备案。
三、强化印制审核把关
为确保发票印制质量,在我省未实行普通发票省局集中印制前,各地每批(次)印制的发票应在开机印制前将票样一式2份报省局征管处审核,经省局征管处盖章认可后方可印制。
四、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冠有省级企业名称的自印发票审批程序
自2008年9月1日起,凡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冠有省级企业名称的自印发票,由省级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经市(州、地)国税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印制。发票号码、代码由省局统一编制。
发票印制完毕,由省级企业统一领取、统一下发、统一管理。省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将分配给下属机构的发票份数、发票号段报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各级国税部门应加强对本地企业衔头自印发票使用的监管。
除上述发票外,其余企业自印衔头发票仍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电脑版企业衔头发票审批权限的通知》(黔国税函〔2007〕22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