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五、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六、办税人员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的;

(三)办理发票代开、发票作废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办理退税业务的;

(七)经税务机关确认,需实名办理的其他事项的。

七、办税人员首次在地税机关办理第六条规定的事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以及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国税机关及地税机关按照协作互信原则,实行一方采集、信息共享和互通互用。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十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