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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三[200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闽财教函[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27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闽财教函[2003]2号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3]2号)悉。鉴于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和方便征管,同意对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