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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报我市改变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征税办法的函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报我市改变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征税办法的函
税三〔199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新疆、甘肃、青海、陕西、山西、宁夏、内蒙、河南、河北、北京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为了加强仓储行业应税凭证的征税管理,简化手续,我市从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改以仓储保管费用的结算单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在存货人办理仓储保管费用结算时,由仓储企业代征应纳的印花税,并在仓储保管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代征税款金额。仓储保管合同不再贴花。
特此函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