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于税务机关程序审核范围的,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应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一)。属于即时审核范围的,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可在所送达的文书中附加受送达人的签收内容和日期,代替《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全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99号
)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契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
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规范税务机关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纳税人进行
契税减免税申报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
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第四条
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第五条
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地点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
契税征收的窗口和在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的
契税征收窗口。
第六条 纳税人进行
契税减免税申报,应如实填写《
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二)或《
契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第九条第㈠款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按《
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附件三)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附送资料清单》(附件四)。
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减免税情况或作虚假申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机关为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
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机关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第八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减免申报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有关减免税审核的告知、制作文书及送达、减免税资料归档及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对税务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和审定;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传达上级机关的减免税审核意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及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对受理机关进行工作指导;负责解决受理机关反映的减免税审核中存在的问题,需由上级机关解决的,应及时全面的掌握有关具体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向上级机关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审定;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报送减免税申报备案资料;负责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减免税政策;负责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减免税问题,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的,及时请示报告。
第九条
契税减免税审核分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种方式。
(一)即时审核:以下减免税项目因涉及自然人申报较多、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较明确、规范,可实行主管税务所一级审核、即时办理: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契税。
2.个人拆迁补偿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的部分,免征
契税。
纳税人申报办理以上即时审核的减免税项目,应如实填写《
契税纳税申报表》代替《
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二) 程序审核:即时审核项目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均为程序审核项目。对不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或情况较复杂的,实行程序审核。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设税务所初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复审两个审核程序;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须由省级征收机关审核”的规定,设税务所初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复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再审三个审核程序。
第十条 即时审核减免税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减免税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报信息录入
契税征管系统,打印《
契税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确认并签章,即时将全部资料移交窗口审核人员,转入审核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
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附件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审核
窗口审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出具《
契税核定通知书》(附件六)(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的不填),加盖“
契税征收专用章”,并在《
契税核定通知书》右下角签字表示确认,于受理当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将全部资料退受理人员。
(三)告知或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1.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
契税的,受理人员将《
契税纳税申报表》等全部资料交征收人员,转入征收税款程序。
2.对个人拆迁补偿款免征
契税的,受理人员将《
契税核定通知书》即时送达纳税人。对仍需征收
契税的,还需告知纳税人应征税额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十一条 程序审核减免税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
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及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
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附件七)即时送达纳税人;同时填写《
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附件八)和《
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附件九)的基础信息、适用的减免税政策及文件依据并签署意见,将全部资料移交初审人员,转入初审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
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初审
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初审人员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在《
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
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出具《
契税核定通知书》,并将全部资料报送区(县)局、分局业务科,转入复审程序。
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报送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的减免税项目,初审人员认为申报受理资料不全,应填写《
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十)和《
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退受理人员转入告知程序。
(三)复审
区(县)局、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税申报程序审核项目进行复审。
各区(县)局、分局应由主管业务科设专人负责对受理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初审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初审环节的规定。
各区(县)局、分局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其中,业务科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审核人员(科长或主管科长)2个工作日、审核确认人员(主管局长)2个工作日。对审核数量较多或情况较复杂的可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科将《
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须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的,将全部申报审核资料报送市局主管业务处室。
(四)市局再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设专人负责对各区(县)局、分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自收到齐全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手续。其中,业务处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处长或主管处长)2个工作日、审核确认人员(主管局长)2个工作日。对情况特殊或较为复杂,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请示手续。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处将《
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回区(县)地税局、分局,区(县)地税局、分局将资料退回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五)告知
1.补充证明资料的告知。
需纳税人补充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
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及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一并退还。税务所需留存纳税人的《
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
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复印件,待纳税人按要求补充齐全资料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返回受理审核程序,已填写的《
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和《
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有效,审核时间自受理人员收到齐全的减免申报资料时起,按规定时间自动顺延。
2.减免税审核意见的告知
主管税务所收到区(县)地税局、分局退回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时,应将《
契税核定通知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对减免税申报未予通过审核的,需告知纳税人应征税额并转入征收税款程序。
第十二条
契税减免税,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的减免税申报项目,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
契税减免申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由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税务所审核的项目,由各区(县)地税局、分局自行制定备案办法。
第十三条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的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办理减免审核的征收机关。如发现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政策范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补缴
契税手续,并对已减免的税款进行追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减免税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