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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缴销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缴销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国税函〔2001〕155号 2001年02月28日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9〕63号 规定,第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后按规定程序统一销毁”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确保我市金税工程的正常运转,保证稽核系统发票信息的准确性。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关、停、并转企业(下简称企业)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但又面临关停并转的企业,在上缴专用设备前将开票数据拷贝软盘上缴税务机关。
二、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税务机关及时收缴其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并将收回的专用设备上缴市局。税务机关同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后按规定程序统一销毁。
三、企业严禁将库存未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作废。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