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产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有关工作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财税〔2006〕20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49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05]1286号)规定的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为了做好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有关衔接工作,根据房地产交易的特点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期付款销售积压房地产营业税、契税的征免衔接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积压房地产,在2006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鉴于房地产销售所采取的分期付款、银行按揭方式的特殊性,因此,对纳税人在2006年12月21日前签订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积压房地产,在2006年12月31日前收到的预付购房款达到30%以上(含30%)的,其2007年5月31日前收到的后续购房款,继续免征营业税、契税;但在2006年12月31日前收到的预付购房款未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2007年1月1日后收的购房款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应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减免税的受理期限
纳税人销售积压房地产,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三、各市县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审核,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将进行专项检查。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