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珠府〔2015〕5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7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函〔2017〕38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保留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0日
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升企业、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推动我市社会、经济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标准化战略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的原则、范围、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珠海市产业政策和社会管理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珠海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珠海企业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有利于人身安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质量提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三)有利于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科学发展。
(四)有利于推动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其它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和联盟标准的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
(二)标准化科研项目。市级及以上立项并完成的有关标准化科研项目。
(三)承担国际、国家、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和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
(四)各项标准化活动。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确认。
(五)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标准化战略推进工作平台、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平台、标准公共服务及信息查询平台和标准化公共检测服务平台。
(六)科技创新驱动方面。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转化为企业先进标准、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等。
(七)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八)符合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原则的其它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标准制修订及科研项目资助条件及额度:
(一)国际标准
1.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国家标准
1.条件:已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的,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行业标准
1.条件: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地方标准
1.条件:已由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省地方标准;或已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市级地方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2万元以内的资助;主导制修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
(五)联盟标准
1.条件:国际联盟标准、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的国内联盟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联盟标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内联盟标准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联盟标准的,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
(六)标准化科研项目
1.条件:市级以上立项并验收合格的有关标准化科研项目。
2.额度: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八条 承担国际、国家、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SC/WG)工作的资助条件及额度:
(一)条件:经国家、省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相关组织批准建成的。
(二)额度: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以内的资助。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40万元以内的资助。
3.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
4.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5.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珠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标准化活动资助条件及额度如下:
1.对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AAAA级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AAA级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
2.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承担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资助。
3.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认可证书,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对推进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标准公共服务及信息查询和标准化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等其他项目和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一条 每年安排60万以内的经费用于资助免费提供标准审查服务。原则上每项技术性服务给予1000元以内的资助。
第十二条 每一项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转化为企业先进标准的给予2万元以内的资助,承担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每年安排50万以内的经费用于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免费培养。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
第十四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
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结题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其他与申请资助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
(三)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实行评审制。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初步资助方案。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二)(五)(六)(七)(八)的申报项目,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项目评审规程和细则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实施。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拟定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如有异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审核。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助项目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部门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或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单位,除追缴资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外,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属评审专家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组织、评审、管理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在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位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三位及之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标准的,对排名最先的单位给予资助。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同一项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对排名最先的单位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原《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办〔2008〕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