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5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截至2019年3月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推广使用全省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志愿者时间储蓄制,规范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注册、培训服务、激励表彰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推动各级文化娱乐、公共体育等设施对老年人开放,为其娱乐、健身等活动提供使用场所和优质服务。鼓励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老年文娱体育活动。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和思想准备,构建具有中国侨都特色的养老文化。
附件
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
重点工作任务 |
实施措施 |
负责单位(排第一位为牵头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省下达的用地指标中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
1.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供应。 2.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江国土资(利用)字[2014]200号文要求,从用地报批、项目供地等多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实施。 3.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 |
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
1.加快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其中东部三区一市整体规划。 2.待规划通过政府批复后,市城乡规划局将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
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争取于2016年前完成。 |
3 |
制定及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0.1~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1.制定及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标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 2.加快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其中东部三区一市整体规划,在规划内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 3.对新建居住(小)区,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4.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予以完善。 |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老龄办、各市(区)人民政府 |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争取于2016年前完成。 其他事项持续实施。 |
4 |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
1.梳理本辖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但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居住(小)区基本信息。 2.对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小)区未建有或未达到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结合各市、区养老专项规划布点要求,提出规划配置建议,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场所。 |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老龄办、各市(区)人民政府 |
2016年底前启动实施 |
5 |
适当改造条件成熟的闲置学校为养老服务设施。 |
1.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江府〔2014〕7号)做好闲置校舍筛选,将符合条件的列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2.合理挖掘闲置校舍的效用,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6 |
支持和鼓励与养老服务业行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带动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养老产业。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物业办养老机构。鼓励国有资产以PPP模式合作兴建养老机构。 |
1.要求国有企业继续梳理适合用于兴建、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国有土地和物业。 2.继续鼓励国有企业利用适合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的自有土地和物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同时继续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建设养老机构,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3.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7 |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对由政府依法收回处置后的闲置土地,按照我市养老事业发展需要,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城乡划局、市民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8 |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社会化。 |
1.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社会化。 |
市民政局、市编办、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9 |
城市优先建设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 |
1.分别建设至少一个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内部管理示范点。 2.建设至少一个中高档养老机构示范点。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2016年前 |
各市、区至少建设一个养老机构示范点,发挥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作用。 |
2017年前 |
|||
10 |
推进农村区域性敬老院建设。 |
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各建设一所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各市(区)人民政府 |
2017年前 |
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各建设一所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2020年前 |
|||
11 |
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模式,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 |
1.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引入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管理运营。 2.探索国有资产以PPP模式合作兴建养老机构。 3.加强与省民政厅、广州市民政局、深圳市民政局的沟通联系,学习借鉴综合改革试点经验。 4.待省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
市民政局、市社工委、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2 |
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
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江门银监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3 |
推进养老机构上省等级工作。 |
1.在现江门市社会福利院上省特级、开平市福利院上省二级的基础上,继续申报养老机构上省等级。 2.引导民办养老机构创建省等级社会福利机构。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14 |
推动建设规模化、连锁化的知名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
1.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江府〔2014〕7号),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建设养老设施。 2.贯彻执行已出台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优惠政策,并加以修订完善。 3.加快推进各市、区养老重点项目建设。 4.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措施。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5 |
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设施的,应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对租用国有企业房屋用于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时,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承租。 |
1.对租用闲置公房住宅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各市本级公布公租房定价标准计租。 2.对租用闲置公房非住宅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纳入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价招租,同等条件优先承租。 3.加强与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沟通,经核实租用国有企业房屋用于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同等条件下给予办理优先承租。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等负责管理公房的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6 |
鼓励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 |
1.执行已出台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 2.依托大广海湾经济区,引入港澳资本建设养老基地。 3.争取2017年前有1-2家港、澳、台、华侨或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 |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7 |
简化民办养老机构审批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逐步实现网上审批、服务动态跟踪和信息化管理,开辟绿色通道。 |
1.出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将民办养老机构审批纳入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2.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编办、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各市(区)人民政府 |
2016年底前启动实施 |
18 |
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及制定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采购重点的指导性目录。 |
1.深入推进公益创投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管理运营。 2.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将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作为重要内容。 3.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工委、市残联、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9 |
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 |
1.梳理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村住宅,建设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 2.根据各市、区养老专项规划的布点要求,对各地梳理出的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村住宅是否适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出建议。 3.各级安排年度财政性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建设。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老龄办、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0 |
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服务需求信息系统及养老机构信息平台。 |
1.结合“大民政”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养老和助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行养老服务网格化管理服务。 2.待省出台具体措施,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社工委、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1 |
支持社会企业和专业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 |
1.结合“大民政”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养老和助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行养老服务网格化管理服务。 2.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江门市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平安通”项目。 3.待省出台具体措施,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社工委、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2 |
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等生活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
1.加强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全市开发制造老年人生活用品的厂家。 2.鼓励本地企业注重创新创造,积极研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产品。 3.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经营老年人助行器具等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专柜或专区,指导企业制度相关质量管理制度,设立专项的质量管理人员。 4.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3 |
加快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
指导各地对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4 |
完善本地户籍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
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江府〔2014〕9号),落实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5 |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制度。 |
1.探索设立养老服务评估委员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机构建立评估标准、界定服务等级、确定服务需求。 2.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制度。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2016年底前启动实施 |
26 |
建立健全高龄老人津贴补助标准。组织实施“银龄安康”行动,不断扩大参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覆盖面。 |
1.已建立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2.贯彻执行《老年人优待办法》,继续组织实施“银龄安康”行动,逐步为政府供养对象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3.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其他60岁以上老年人自愿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4.积极推动养老机构为在院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5.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江门银监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7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内的老年人保健,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家庭病床等有偿服务。推动家庭医生责任制。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包括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等。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合理规划老年病床数量,提供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防治和临终关怀等延续性医疗服务的机构。 |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辖区内6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1年1次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现有20家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2.2014年,我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启动家庭医生式服务,现有20家医疗机构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并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全覆盖。 3.列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2015年底) 4.在《江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中明确: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以及口腔疾病、老年病和慢性病等诊疗机构。 5.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8 |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适时实施 |
29 |
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对内服务的医务室,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医院为养老机构收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远程医疗会诊。 |
1.推动养医融合发展,实现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及养老机构的有机融合。 2.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3.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4.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0 |
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职称和就业培训体系。支持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 |
1.加快中等职业学校开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等专业。 2.依托江门中医药学校与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制定实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计划。 3.实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4.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1 |
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
1.依托各级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2、在较大型养老机构内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3.通过政府购买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并指导用人单位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 4.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摸底联系工作,有针对性地面向目标群体宣传公益性岗位。 5.在大型招聘活动中,为公益性岗位设立专门招聘窗口,提升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对接服务质量。 6.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2 |
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逐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
1.通过公益创投活动等形式,引入社工机构参与管理运营,发挥社工督导作用,运用社工理念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 2.养老机构自身成立社工机构,或者购买其他社工机构服务,在机构内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3.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社工委、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3 |
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回国创业华侨、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高校、科研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 |
1.鼓励劳动者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开办养老护理职业培训课程。 2.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补贴。 3.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的推广范围,指导其做好用工备案等工作,对于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兑现社会保险补贴与岗位补贴。 4.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在校及毕业 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回国创业华侨、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养老服务行业上创新创业,并对成功创业者一次性补贴5000元。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4 |
养老护理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
举办养老护理员培训班,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 |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5 |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的专业从业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
1.严格执行同等的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能技术培训等政策。 2.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 |
持续实施 |
36 |
至2015年底,实现95%以上的城镇社区和8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成立基层老年协会。 |
已达标。 1.目前,全市基层老年协会共1282个,占村(居)委会总数的97.12%。 2.加强组织架构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
市老龄办、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37 |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积极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市级及各市(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留存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8 |
鼓励农村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其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1.鼓励农村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出租,提供一定比例收益供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开支。 2.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9 |
加强督促检查。 |
出台检查方案,形成定期检查制度。 |
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40 |
建立养老服务业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
待省建立后,参照建立养老服务业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和相关部门 |
2016年底前启动实施 |
41 |
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 |
1.结合省的工作部署,制定我市养老产业发展规划。 2.结合省的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放宽养老服务产业的准入门槛,放宽养老服务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条件的政策。 3.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2016年底前启动实施
|
42 |
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 |
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养老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 |
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 |
2016年底前启动实施 |
43 |
完善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 |
1.做好《广东省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填报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我市养老服务发展水平。 2.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按照省的要求贯彻执行。 |
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2016年底前启动实施 |
44 |
推广使用全省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志愿者时间储蓄制,规范完善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注册、培训服务、激励表彰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邻里守望、敬老爱老等志愿服务活动。 |
待省出台具体措施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工作细则。 |
市民政局、共青团江门市委员会、市老龄办、市文明办 |
2016年底前启动实施 |
45 |
推动各级文化娱乐、公共体育等设施对老年人开放。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 |
1.落实《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规定的为老服务措施,保障老年人权益。 2.以《江门日报》、江门电视台以及江门公众号、微博、微信等为平台,宣传我市养老服务先进典型,打造中国侨都养老文化品牌。 |
市老龄办、市委宣传部、市广新局、市体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