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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保险互助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保险互助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 [1994]3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4-15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鲁保发字(1994)49号《关于农村保险互助会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称:互助会属非盈利性互助组织,不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此规定与现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不符,省局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通知,“对保险部门的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业务免征营业税。”除上述国家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外,其它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对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