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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一〔1995〕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1-05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定,废止

各县区地税局、直征局、稽查局:
根据闽地税政一[1994]008号文,经研究,决定将我市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定为10%,计算公式如下: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实际成本 X( l +成本利润率)
计税营业额=————————————一———————————————————————————
l—营业税税率
厦地税政一 [1994]001号、005号文中有关公式与上述公式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希知照。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