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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汕府〔201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市有关部门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了梳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修改《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汕府办〔2015〕50号),删去第五条中的“失业人员还应提供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职工未就业配偶还应提供本人婚姻关系证明及户籍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二、修改《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 》 ( 汕府﹝2016﹞5 号),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