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13-04-19 汕府办〔2013〕3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2月22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汕府〔2018〕1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家庭
服务业是以家庭为
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
服务行业。发展家庭
服务业,对促进我市增加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粤府办〔2012〕54号)精神,为推动我市家庭
服务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
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
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
服务,扩大
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
服务业扩大就业,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妥善处理家庭
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与家庭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发展家庭
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家庭
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依托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1-3个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定点培训机构,使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普遍接受职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家庭
服务覆盖全市各县(市、区)、镇(街道)、社区,家庭
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三)统筹规划家庭
服务业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庭
服务、养老
服务、居家养老照料
服务和病患陪护
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
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
服务设施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
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
服务。鼓励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
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
(四)培育家庭
服务市场和发展家庭
服务经营机构。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
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
服务机构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推进家庭
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投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
服务需求;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
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
服务机构;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
服务;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
服务类公共产品,通过政府购买
服务方式实现。
二、家庭
服务业扶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扶持家庭
服务业的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税费优惠。
1.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
服务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
2.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家庭
服务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家庭
服务业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0〕84号
)及时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家庭
服务业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不超过两年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融资扶持就业创业。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家庭
服务机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家庭
服务企业,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申请,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四)职业培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城乡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家政
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员等定向培训项目,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政策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五)技能鉴定。构建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鼓励居民家庭雇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家庭
服务。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政策规定申请一次性鉴定补贴。
(六)社会保险。家庭
服务机构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申请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鼓励本市户籍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特点,推行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七)岗位补贴。家庭
服务机构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就业,按其吸纳人数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八)推进公益性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家庭
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设立家庭
服务业公益性信息
服务平台和电话呼叫号码,为家庭、社区、家庭
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公益性
服务。依托家庭
服务业公益性信息
服务平台,完善供需对接、信息咨询、
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
服务机构资质、
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
服务体系。
(九)就业扶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
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
服务业的就业援助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
服务等“一条龙”
服务。
三、强化家庭
服务业发展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市发展家庭
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研究发展家庭
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重要事项,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展家庭
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家庭
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加快发展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机构,推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专职化,促使行业协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
服务、协调、维权、规范和指导作用,行业协会可牵头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质量规范、
服务标准、职业道德准则、企业诚信建设等各项自律性行规行约。加强对家庭
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可采用政府购买
服务方式,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相关公共
服务。
(三)推进实施品牌战略。引导和鼓励家庭
服务机构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争创省市县名牌。加大对家庭
服务机构的品牌培育力度,对被认定为著名品牌、广东省品牌企业的家庭
服务机构和市、县示范家庭
服务机构的,给予表彰。
(四)建立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家庭
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调查方式和手段,及时了解、客观分析我市家庭
服务业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家庭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由各级家庭
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制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四、优化环境
(一)规范劳动关系。家庭
服务机构应当与派遣制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与家庭签订家庭
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并收取管理费的家庭
服务机构,执行员工制家庭
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定期公布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实行员工制的家庭
服务机构支付给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家庭
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比例。派遣制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
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庭
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依法协商。
(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家庭
服务机构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经营。
(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家庭
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家庭应当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家庭
服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方权利和义务、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服务项目、
服务地点、
服务方式、
服务期限、劳动条件、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违约责任等。
(五)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家庭
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立健全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和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考核,鼓励用工家庭优先选择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为其提供家庭
服务。
(六)劳动争议纠纷处理。
1.家庭
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处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处理家庭
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争议纠纷,依法维护家庭
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家庭与家庭
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发生消费纠纷或争议的处理。家庭与家庭
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在家庭
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消费纠纷或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和协调处理,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家庭与家庭
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在家庭
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也可由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引导人们转变消费观念,扩大家庭
服务消费领域和消费群体。加快后勤
服务社会化改革,推动社区家庭
服务市场化、网络化、社会化,推广社区
服务委托家庭
服务机构承担的做法,逐步实现社区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
服务市场化运作,鼓励民间投资兴办面向单位、社区的后勤
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家庭
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宣传家庭
服务行业先进典型,为家庭
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