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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规〔2020〕4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9日



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 ( 粤人社发〔2015〕166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 ( 珠府〔2015〕7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珠府〔2020〕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由各级政府部门、高校或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建设,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认定的以培育初创型、创新型小微企业为目标,为初创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提供低租金、低收费的创业环境,并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孵化服务,能够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具有滚动孵化创业实体功能和较强示范效应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珠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方面具有显著成效,且发展前景良好,在全市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承担。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一)创业孵化场地保障

  1.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租用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用途。

  2.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配备有公共服务场地,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

  (二)专业运营管理

  1.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2.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少于5人;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每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

  3.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就业补贴,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4.积极推荐孵化企业、团队参加国家、省、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大赛、成果展示、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三)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

  1.在孵创业实体不低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

  2.有明确的孵化周期,具有滚动孵化效应,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

  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以上群体简称重点群体)入驻基地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在农村电商创业服务或吸纳重点群体方面有突出成效,以及面向港澳台青年创业的基地,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六条  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可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纸质文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1. 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及附表;

  2. 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原件备查);

  3. 创业服务管理制度,以及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协议(注明入驻孵化时间、面积和提供创业服务等事项)复印件。

  第七条  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开展书面评审及实地考察,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原则,提出评估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通过后,在官方网站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被认定后,每年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并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创业活动组织、数据统计和监测、企业调研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每两年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复评一次。具体复评程序如下:

  (一)自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标准开展自评,并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报送《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申报书》。

  (二)组织评估。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提出复评意见。

  (三)结果公布。复评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后续建设扶持经费,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不合格的,需按规定整改,并于下一年再次参加复评;仍未通过复评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违法违规经营已被取消经营资格的;

  (二)不具备相应的功能,创业孵化基地的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录入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未履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责任和义务,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五)复评未通过,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六)出现其他应当撤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被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不含市属区属院校)的,给予建设扶持经费40万元。复评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后续建设扶持经费10万元(一个基地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主要用于减免场地租金、配备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优化办公环境、提供免费创业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经费申领程序按本市创业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承担孵化服务,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每户3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补贴申领按本市创业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同一地点的创业孵化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资助。已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获得相应资助的基地,在复评不通过被撤销后,可以自行整改后再申请认定,但不再获得认定资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规定申请认定和资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相关资助和补贴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出台之前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符合条件可申请配套及复评资助,并按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




《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12-10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创业带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 ( 粤人社发〔2015〕166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 ( 珠府〔2015〕7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珠府〔2020〕35号)等规定,12月10日,我局出台《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5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280号),在推动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共有4家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16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6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形成创业集聚作用,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二、《办法》调整的政策内容

  1.细化认定条件要求。参考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条件,《办法》对申请基地场地保障、专业运营管理、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效果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在孵创业实体的界定更细致,以更好达到滚动孵化初创型企业的目标。

  2.增加复评环节。为做好基地各项统计、监测和相关调研工作,《办法》规定每两年对认定的基地新增复评要求,根据其开展工作情况给予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果。

  3.调整建设扶持经费。加大后续扶持力度,《办法》对新认定基地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40万元,复评结果为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一个基地只能享受一次)。

  4.取消基地筹建期。原办法中关于筹建期的设定,在执行中缺乏实际意义,办理率低,故本次修订取消筹建期。

  5.明确佐证材料。《办法》后附申报书参考提纲及10份附表,并明确所填数据需附的佐证材料,将认定条件逐条清晰化,方便申报单位整理材料,也给专家评审提供评分依据。

  三、《办法》政策有关问答

  (一)哪些场地可以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答:由各级政府部门、高校或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建设,以培育初创型、创新型小微企业为目标,为初创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提供低租金、低收费的创业环境,并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孵化服务,能够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具有滚动孵化创业实体功能和较强示范效应的创业载体。同时,在创业孵化场地保障、专业运营管理、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等方面满足《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可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场地保障有什么要求?

  答:场地需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租用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用途。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配备有公共服务场地,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

  (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专业运营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运营管理机构需为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少于5人;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每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就业补贴,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积极推荐孵化企业、团队参加国家、省、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大赛、成果展示、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四)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有什么要求?

  答:基地内在孵创业实体不低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有明确的孵化周期,具有滚动孵化效应,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五)在孵创业实体如何界定?

  答: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

  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以上群体简称重点群体)入驻基地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六)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答: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开展书面评审及实地考察,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原则,提出评估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在官方网站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七)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有什么政策扶持?

  答:被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不含市属区属院校)的,给予建设扶持经费40万元。复评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后续建设扶持经费10万元(一个基地只能享受一次)。经费主要用于减免场地租金、配备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优化办公环境、提供免费创业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承担孵化服务,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每户3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补贴申领按本市创业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法》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办法》出台前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

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


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运营机构:(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制


填报说明


1.申报书由申报单位填写,填报时应实事求是,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一份,同时刻盘报送电子版。

2.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

3.运营时间是从基地运营之日起至申报之日的时间需为两年以上;材料涉及的“年度”范围为自申报前一个月起的上一年度,“近2年”范围为2018年和2019年。

4.复评基地参照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内容填写。

5.相关名词解释:

(1)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二是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三是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以上群体简称重点群体)入驻基地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2)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具体指在孵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属于返乡创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的范围为具有珠海市户籍,离开珠海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珠海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3)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目前在孵创业实体数量/规划孵化创业实体数量)×100%,目前在孵创业实体数量时间截至认定通知下发的前一个月。

(4)在孵实体使用场地包括在孵实体办公场地和公共服务场地;公共服务场地指基地提供给在孵创业实体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会议室、展示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实体数/(孵化期满实体数+在孵创业实体数)×100%

孵化成功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一是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在孵化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二是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实体,在统计期末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未被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状态)。孵化期满实体是指下列三种情形:一是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期满;二是在孵创业团队创业失败退出基地;三是在孵企业注销。


参考提纲


一、基地建设基本情况


二、在孵创业实体情况


三、管理制度(含服务管理团队、创业导师情况)


四、提供创业服务情况(含典型案例)


五、社会贡献情况(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附件1

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一、基本情况


基地名称



基地地址



基地性质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他


基地启用时间


运营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孵化场地权属单位



孵化场地资产性质

国有集体私有混合


申请单位与场地提供方关系

自有租赁

无偿使用

使用(租用)期限

(到期日期)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



在孵实体使用场地面积占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比例(%



基地服务团队人数(人)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总体概述(特色亮点):


二、服务能力

1.创业导师和服务机构情况

创业导师人数(人)


引入或战略合作的服务机构(个)


2.基地开展孵化服务情况

年度协助办理人社部门扶持政策补贴户数(户)


年度主办各类创业项目展示、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场次数


三、孵化效果

1.在孵创业实体情况

在孵创业实体数量(户)


规划孵化创业实体数量(户)


在孵实体中创业的重点群体人数


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


2.年度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情况

年度孵化成功户数


其中

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在统计期末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数


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在孵化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企业数


孵化期满实体数(户)


年度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


四、社会贡献


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数量(人)


在孵创业实体数量与职工总人数比值(1A)


基地成立以来获得社会荣誉方面的奖励项数



填报单位承诺:

本单位填报内容真实,若填写内容失实,愿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章)单位(签章)


附件2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情况表


序号

场地功能

详细地址

场地面积(㎡)

产权情况(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1

在孵实体办公场地




2

公共服务场地




3

其他








在孵实体使用场地总面积

(在孵实体办公场地+公共服务场地)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

须附:1.自有产权证明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提供相关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

2.场地功能划分平面示意图和孵化场地图片;

3.简述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的具体功能(附图片)。



附件3


基地服务团队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负责管理事项

企业管理等经验情况




































须附:所填人员的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附件4


创业导师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服务领域

协议期

协议期内服务次数

1







2







3







4







5







...







总计

)名

须附:1.创业导师简介和证明材料;

2.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

3.创业导师辅导在孵创业实体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每名导师提供1场参加活动的图片)。



附件5


引入或战略合作的服务机构情况表


序号

服务机构名称

协议起止时间

协议期内服务次数

主要服务项目

1





2





3





4





5





...





须附:基地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


附件6


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情况表


活动类型

活动时间

活动名称或主题

活动地点

参加人数

活动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创业培训/主办创业活动/其他特色活动合计:(场次

注:1.活动类型填写创业培训 /主办的创业项目展示、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简称主办创业活动)/参与配合各级人社部门开展的其他活动(简称参与活动)/其他特色活动;

2.按照活动类型进行排序,分活动类型统计合计场次数;

3.须附每场活动附1张活动通知或截图、1张签到单复印件和1张活动图片。




附件7


协助办理人社部门创业类补贴情况表


申请人/申请企业

申请人所在企业

申请补贴内容(勾选)

协助办理

是否收费

一次性创业资助

租金

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

其他

(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等)

1

















合计

共涉及()户企业。


附件8


在孵创业实体情况表


企业名称/团队项目名称

负责人

注册

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入驻时间(年月)

孵化场地面积(㎡)

孵化协议起止时间

吸纳就业总人数

所属行业

企业股东/团队负责人是否属于重点群体

属重点群体的填写哪类重点群体

1























须附:1.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并注明“仅用于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审);

2.基地与在孵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落款要有双方公章);

3.吸纳就业人数须附在孵创业实体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吸纳就业人数确认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实地复核待查,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机构院校申报的基地可将兼职纳入吸纳就业范围;

4.上述材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标注目录、页码。

附件9


孵化成功情况表

孵化成功实体情况

序号

企业状态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孵化协议起止时间


1.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在统计期末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




数量合计()户


2.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在孵化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企业




数量合计()户

孵化成功实体总数(

孵化期满实体情况

序号

企业状态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孵化协议起止时间


1.孵化协议期满的创业实体




数量合计(


2.创业失败退出基地的创业实体




数量合计


3.注销的企业





孵化期满实体总数()户

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

附件10


基地获得社会荣誉情况表


序号

授予社会荣誉的政府部门

获得的奖项

1





合计

)项

须附: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