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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4]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11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4月11日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发[1993] 85 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4]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征收教育费附加所使用的缴款书,仍按市税务局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它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3月16日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