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珠府〔2016〕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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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2016年5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粤府办〔2015〕35号)以及市政府八届64次和70次常务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加快实施供给侧改革,结合我市外贸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一)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企业融资。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金扶持外贸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提升外贸企业贷款额度和信用度,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市财政资金对外贸企业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对为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成效明显的外贸融资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以进出口信保单融资。支持银行扩大出口信保单贷款规模。支持企业在开展出口、进口和“走出去”活动时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信保保单融资规模,增加短期出口信保规模,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资金支持。
(三)支持企业以出口退税单融资。支持银行开展、扩大出口退税单贷款。支持企业利用出口退税单融资,对以出口退税单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对其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二、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四)支持企业发展外贸新业态。支持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旅游购物出口、市场采购等增长潜力大的外贸新业态,支持企业建设和完善线上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外贸”等创新手段培育外贸发展新增长点,对在新业态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引进工作,推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应用水平,强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支撑体系。
(六)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对企业参加通过国际社会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赴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开展信息化建设,建设境外营销和服务体系,建设境外展示中心、分拨中心、保税仓储中心、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等有利于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三、着力稳定外贸增长
(七)支持企业扩大出口。重点支持企业在如下五个方面扩大出口:一是企业能显著扩大一般贸易的出口规模,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二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能稳定本地货源并扩大出口规模(特别是自主品牌产品贸易);三是总部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在本市设立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四是企业能通过创新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新业态、新业务,如旅游购物商品出口贸易等;五是企业能通过自建或应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新型营销模式,扩大销售规模和市场份额。
(八)支持企业扩大进口。支持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制定珠海市鼓励进口目录,扩大覆盖范围和产品类型。对列入《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设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九)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境内外展会、贸易促进活动、商务考察活动等给予资金补贴;对承办国家、省组织境外采购、展览活动、贸易促进活动及举办经贸活动等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四、大力促进企业转型
(十)支持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等“走出去”相关经贸活动和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对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相关企业和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十二)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根据市国税局提供的企业内销数据,对内销成绩突出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十三)建立和完善贸易摩擦风险防控体系。对有利于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活动及组织活动的企业和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对获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资金资助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五、积极搭建公共平台
(十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其一般贸易出口规模大小分级给予资金支持,每个平台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且有进出口业绩、有纳税贡献并通过认定的,资助20万元;已建并投入运营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且通过认定的,根据新加盟的外贸企业数量分档次给予资金支持,每个平台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对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等项目,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给予资金扶持。
(十六)外贸特色产业集群服务平台。
1.对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服务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资助标准不超过国家或省支持资金总额的50%。每年每个外经贸特色产业集群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服务项目支持金额最高30万元。
2.对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认定的促进进口物流集散中心、跨境电子商务项目、进口商品展示展销项目的承办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按认定项目资金的50%给予配套,每年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3.对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评定为促进进口的外贸新业态服务项目按照认定项目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年每个服务项目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
4.对广东省或珠海市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站)承接省商务厅、市商务局组织的境内外采购、展览、贸易促进活动及举办经贸活动等,按照组团规模分档次给予组织费用支持,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外贸产业集群内抱团参展企业,给予实际发生费用最高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
(十七)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1.引入港台专业咨询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评估或辅导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生的评估和辅导费用, 按基本评估、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三个阶段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3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持。
2.组织我市加工贸易企业高层赴国内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典范企业学习,并结合目标企业实际进行现场专题授课,对企业高层学习费用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3.组织企业参加国家、省和市指定的加工贸易开拓国内市场展会,对企业展位费或差旅费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十八)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相关机构建设“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为珠海企业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以及举办论坛、讲座、培训等,对于提供上述服务达到一定规模,并经国家、省、市评定或批准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每个平台资助标准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九)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相关机构建设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为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培训、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网上交易平台、供求平台和交流平台等,对于提供上述服务达到一定规模,并经国家、省、市评定或批准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每个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二十)扶持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我市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重点支持上述十九项,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根据上述内容,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安排区级外贸扶持配套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二十一)扶持资金的使用。
1.实施主体。市级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平台类项目的扶持,区级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具体企业项目的扶持。本政策第一条第一款由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实施,第一条第二款起至第十三条由区级商务部门实施,第十四至第十九条由市级商务部门实施。平台类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资金申报指南、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实施细则等,将另行制定。
2.市级资金安排。市级财政按照本政策安排市级外贸专项资金,并根据市商务局的分配建议把资金转移支付给区。对上年外贸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不理想的、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的区将适度减少其扶持资金额度。
3.区级资金安排。区须根据本政策、区具体情况制定区级扶持政策,安排区级扶持资金,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制定政策时应根据“市级部分政策执行层面调整为区级后应继续执行”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4.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企业申请的国家、省、市、区补贴(奖励)资金之和不能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各级商务部门对本级项目单位申请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严厉打击虚假贸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区级商务部门须定期向市商务部门报备资金拨付情况。区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做好资金绩效评价。
各单位要做好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擅自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视情节给予停止拨付资金、责令交回违规使用的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罚。
七、其他事宜
(二十三)加强进出口数据监测与管理。
各区要加强对区内企业进出口数据的监测,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区内企业进出口业绩,确保外贸进出口持续稳定增长。各区需按照市商务局的要求,按月核对区内企业进出口数据。
企业的进出口数据归属以月度为周期按属地统计。企业在进出口数据归属区(经济功能区)申请扶持资金。
(二十四)本措施从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珠海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商函〔2014〕129 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珠商字[2015]251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珠科工贸信[2014]169号)、《
关于珠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 (
珠府[2009]100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科工贸信[2013]47号)、《关于印发<珠海市“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科工贸信字[2010]545号)、《关于印发<珠海市扩大进口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商函[2015]894号)同时废止。
(二十五)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