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 的通知
珠商〔2021〕1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
2021年1月21日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规范全市新型产业用地(M0)的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主体原则上为项目开发公司。同一开发主体原则上不能同时开发2个及以上项目。开发主体及其母公司在珠海直接开发或联合开发的所有项目,有1个验收不达标的,5年内不得在珠海申请或联合申请开发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第三条 企业必须通过开发主体准入认定,方可参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及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
第四条 从严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建设为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严格控制纯平台型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总量。支持龙头型生产制造企业,主导开发建设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优先支持利用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的高标准现代主题产业园项目。
第二章 准入认定
第五条 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一)基本条件:
1.开发主体是已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开发主体拟开发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制造型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属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和具备整合上下游产业链的能力。属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重点行业100强等龙头企业,可优先给予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2)科技研发型龙头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创新型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属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较强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和具备整合上下游产业的能力。
(3)产业平台类企业:主要从事孵化、创意、商业服务等业务的创新型企业,且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和成效(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属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属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具备较好的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的资源。
3.企业申请利用自有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需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
4.开发主体拟开发不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属生产型龙头企业或研发型龙头企业的,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非生产型或研发型龙头企业的,需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R&D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属产业平台类企业的,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和成效(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具备较好的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的资源。
5.区政府(管委会)主导的产业平台类企业开发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可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
(二)申请资料:
1.《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开发主体的注册登记资料。
3.开发主体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开发主体属新注册成立的,提供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4.开发主体的业绩证明,提供以往类似项目开发建设经验,经营业绩,以及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资源等具体情况资料;开发主体属新注册成立的,提供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往类似项目开发建设经验,经营业绩介绍,以及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资源等具体情况资料。
5.市科技创新、工信、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开发主体准入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的,由开发主体向所在区(经济功能区)提出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
(二)评估审定。受理申请资料后,所在区(经济功能区)对开发主体准入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三)提交备案。负责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审查的相关区(经济功能区)将审查结果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暂不符合本认定办法第五条全部准入条件的,但属市重大项目、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或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市政府。
第八条属地区政府(管委会)需每季度定期将所在区(经济功能区)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受理及审查情况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为新型产业用地(M0)履约监管第一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发主体和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值、财政贡献进行监管。
第十条 本准入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准入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附件: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表
关于《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1-01-22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实现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的战略目标,促进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落地,规范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工作,按照九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工作部署,今年以来,市商务局深入研究《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等相关文件,赴东莞等地调研学习当地新型产业用地(M0)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验,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准入办法》)。
二、主要内容
《准入办法》共三章,分十一条,包括总则部分、准入认定细则部分和附则部分。重点在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的基本条件、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所需资料、开发主体准入操作流程、《准入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内容。
(一)明确企业参与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的必要性。企业必须通过开发主体准入认定,方可参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及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
(二)明确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的基本条件。本办法明确规定开发主体是已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三)明确开发主体拟开发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情况下须满足的条件。主要针对三类企业:包括生产制造型龙头企业、科技研发型龙头企业和产 业平台类企业,对相关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不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开发运营经验(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分别提出了要求。
(四)明确企业申请利用自有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情况下须满足的条件。开发主体需具有较 好的经济实力(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
(五)明确开发主体拟开发不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情况下须满足的条件。属生产型龙头企业或研发型龙头企业的,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 验;非生产型或研发型龙头企业的,需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 R&D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属产业平台类企业的,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和成效(累计运营面 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具备较好的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的资源。
(六)区政府(管委会)主导的产业平台类企业开发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可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
(七)明确开发主体准入申请所需的资料。包括《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表》、开发主体的注册登记资料、开发主体近两年的财 务审计报告(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开发主体(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业绩证明(以往类似项目开发建设经验、经营业绩, 以及招商能力、渠道和整合优秀客户群体资源等具体情况资料)以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八)明确开发主体准入的操作流程。包括提出申请、评估审定、提交备案三个步骤,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在区的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审查工作,审查完毕后将审查结果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策有效期
《准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根据《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