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8〕30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工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横琴新区除外)商事登记活动。

第三条  申请人通过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珠海易注册)办理商事登记业务,商事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请的登记、备案信息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生成加盖“珠海市商事登记专用章”的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任一商事登记机关打印纸质营业执照、相关登记决定文书。

第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实行同城通办商事登记专员制度。商事登记专员管理办法由市一级商事登记机关另行制定。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珠海易注册申请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及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商事登记业务事项。

申请人应当依据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及要求,依照珠海易注册操作提示,将所需全部材料填写、上传并确认,形成申请信息。

第六条  商事主体、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董事等主体在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时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并署电子签名。实名认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人脸识别、电子营业执照等。

第七条  珠海易注册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随机派送到相应岗位的商事登记专员办理。

第八条  商事登记专员接收到派送业务后应当在服务承诺期限内依法作出决定。依法予以登记的,将申请人申请的登记、备案等信息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

第九条  对依法予以登记并已通过珠海易注册申请纸质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可自主选择任一商事登记机关打印纸质营业执照、相关登记决定文书。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交回原纸质营业执照。

第十条  同城通办网上申请登记形成的原始电子申请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图像、符号、数字、影像、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等)及业务流程、登记机关确认文书及相关数据库文件等数据信息为电子化信息。

电子化信息由商事登记机关及市档案馆共同保存,商事主体可通过珠海易注册调取查阅其电子申请信息。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申请材料形成纸质档案妥善保管。纸质档案应当规范、完整并与电子化信息一致。商事登记机关不再保存商事主体登记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  市一级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珠海易注册服务规范,统一业务流程、登记程序、登记标准及申请材料清单,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信息填报、网上决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化信息留存,实现商事登记机关全市范围标准化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关)应当在各级商事登记机关、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各街道及社区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导办专员,为商事主体做好商事登记同城通办服务。

第十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商事登记业务效能监督机制,通过珠海易注册效能监督系统的大数据分析对商事登记业务进行效能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关)应当保障同城通办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场所、经费及配套设施,全力推动商事登记同城通办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关于《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2-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工商局起草了《珠海市商事登记同城通办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经报请珠海市9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对《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必要性

(一)同城通办是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重大举措。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放管服”改革是否到位,一个重要标准是看它能否为群众生活及办事增便利。“放管服”改革,对内是改革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提升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对外则是提升行政便利化水平,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着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等要求,同城通办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是我市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审批制度便民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二)商事制度改革催生审批制度改革。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扎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积极探索商事制度改革,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效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优化了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但改革也暴露了一些如区域审批能力不平衡、审批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为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最大限度的释放改革红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现同城通办就成为了水到渠成之举。

(三)同城通办与工商体制改革相辅相成。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目标,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机构改革必然要求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中央明确要求,要把审批服务便民化作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如果说机构改革是“硬件”,那审批服务便民化就是“软件”的升级,两者必须衔接配置、相互促进,要把机构改革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结合起来,统筹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三)《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打破市场准入区域限制,即破除市、区、工商所三级登记制度,实行行政审批扁平化(第三至五条)。办法主要通过两点实现上述目标:一是同章,二是同人。同章是指全市统一使用“珠海市商事登记专用章”;同人是指设置商事登记专员,将全市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整合成统一的审批机构,通过权限划分来确定审批职责,并且责任到人,统一审批标准,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同时,登记专员审批制度实际上还可以缓解不同登记机关业务量不平衡,办事群众办事体验差异的问题。同章和同人互为表里,较好的解决了分级登记“组织机构众多、辖区分割复杂、运行效率低下”等弊端。

(二)同城通办窗口虚拟,完成从商事登记“物理窗口”到“虚拟窗口”的重大转变,实现从“面对面”到“键对键”(第五至八条)。事实上,市工商局在2016年底就自主开发并上线了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系统,简称珠海易注册。珠海易注册也是实现我市同城通办的重要基础,通过技术手段来减少甚至避免商事主体跑动。基本流程是申请人通过登录珠海易注册填报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派送给相应岗位的商事登记专员办理,商事登记专员接收到派送业务后在服务承诺期限内作出相应决定。

(三)自主打照(第九条)。自助打照的内涵:一是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打印纸质营业执照;二是如果申请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包括市工商局、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工商(质监、市场监管)所等在内的任一商事登记机关打印纸质营业执照。

(四)取消纸质档案(第十、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不再保存登记纸质档案,只保存同城通办网上申请登记形成的电子化信息。登记纸质档案由商事主体妥善保管。关于取消纸质档案这一点,因为涉及档案方面的重大改革,市工商局也专程与市档案局进行了研究讨论,得到了市档案局的大力支持。市档案局提出可以借由市档案馆的专业力量与市工商局共同保存商事登记的电子化信息,这样一来也为申请人提交登记信息的安全性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另外取消纸质档案也为实现真正的全程电子化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

(五)导办保障(第十三、十五条)。同城通办为解决部分申请人网上办事困难的问题,包括操作上和设备上的困难,提出了“商事登记进社区”的设想,最大可能的发动政府和居民自治力量,通过在商事登记机关、行政服务中心、街道和社区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提供全方位导办服务来减轻申请人的负担,提升申请人的办事体验。

四、政策的主要亮点

《暂行办法》作为深化工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全面实施同城通办模式的制度支撑,主要有三大亮点。

(一)《暂行办法》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中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工作部署,是国内首创的关于商事主体同城通办商事登记业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商事制度改革法律法规体系,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大力支持。为经济结构基本相近,城市融合比较紧密的地区,如珠三角、京津翼、粤港澳的商事登记同城通办工作提供政策参考。

(二)《暂行办法》同城通办的“同”主要是指“同管理实现审批专员同,同网办实现审批标准同,同印章实现登记机关同”。一是破除了现行的市、区、工商所三级登记方式,创设商事登记专员,实行扁平化登记制度,合理分配资源,实在工作均等化,较好的解决了分级登记“办事标准不一、运行效率低下、组织机构众多、辖区分割复杂”等弊端。二是完成了从商事登记“物理窗口”到“虚拟窗口”的重大转变,优化“珠海易注册”,在全程电子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统一业务流程、登记程序、登记标准及申请材料清单,实现从“面对面”到“键对键”,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真正实现了窗口虚拟。同时,通过易注册大数据分析,进行效能监察。三是使用“珠海市商事登记专用章”,商事主体只需面对一个登记机关,解决每个区各自盖章的问题,打通了服务商事主体和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三)《暂行办法》同城通办的“通”主要是指“商事登记跨区通办,电子信息网上通存”。一是完善商事登记机关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功能,申请纸质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可自主选择任一商事登记机关打印纸质营业执照,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二是在全国率先取消了工商登记纸质档案,解决了群众在网络审批后要交纸质材料的,接收标准不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建议下,在市档案局的支持下,一步到位。商事登记机关只需保存同城通办网上申请登记形成的电子化信息,不再保存商事主体登记纸质档案。

五、政策出台的意义

《暂行办法》的出台,使破除工商三级审批制度,实行商事登记专员制度、全程电子化网上办理制度、就近打印纸质营业执照和取消工商登记纸质档案等系列便民利企措施得以实现。它是我市商事制度改革纵深推进,继续引领全国的迫切要求,它代表着我市商事主体登记环节的所有藩篱彻底破除。

“同城通办”不仅满足了申请人就近办理商事登记的需求,还有助于解决市内中心城区商事主体多、业务量大、申请人办照扎堆、商事登记机关超负荷运行等问题。通过网上办理,实现错峰、错区办照,最大限度减轻申请人办照负担,大大节约了商事主体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同时,对商事登记业务流程进行再优化,集中行政资源进行合理再分配,进一步统一业务操作标准,消除不同商事登记机关间的服务差异,提升全市商事登记机关的整体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让“便民春风”真正惠及广大商事主体。

六、政策的组织实施

《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是政策落地的关键,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市商改办将联合市工商局、市档案局等相关单位、各区(经济功能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和商户辅导工作,及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二是不断优化完善珠海易注册,进一步统一业务操作标准,消除不同商事登记机关间的服务差异,提升全市商事登记机关的整体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三是制定商事登记专员管理办法,对商事登记专员的权责进行明确。四是健全商事主体电子档案管理机制,加强电子化信息管理。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