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油函〔1994〕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2-03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第一条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1994〕7号文《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应在何地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地方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到你局所辖的外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所收取的劳务费,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和
实施条例
三十五条的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外国石油公司和地方劳务公司取得工资、薪金、伙食、交通补贴,属在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应将两处所得合并计算,选择在一处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时,其已扣缴的税款,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向中方人员支付上述所得的外国石油公司和地方劳务公司,均为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各自的扣缴义务。
你局可按照上述原则实施管理,并视情况与有关地区税务机关联系,加强控制,防止漏税。
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