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债券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佛府办〔20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债券融资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佛府办〔2018〕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债券融资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
佛山市债券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债券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
佛府〔2014〕96号)有关规定,扶持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实现持续规范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本办法扶持对象为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以及在债券融资工具创设、发行、承销等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类机构。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债券融资工具是指由各类发行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以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和其他区域债券市场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
二、扶持标准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相关主体。
1.中小企业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一期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未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一期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
2.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自本办法实施后首次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发行创新型债券融资工具属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首发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3.本地法人金融机构自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资格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本地法人金融机构自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商资格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为企业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达3次以上(含3次,联合主承销的计0.5次)且承销金额累计达8亿元以上(含8亿元,联合主承销的按分别主承销的金额计算)的主承销商,给予年度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二)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等相关主体。
1.支持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创新设立债券融资工具和模式,对单一创新债券融资工具或模式服务企业达5家(含5家)以上且融资金额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
2.对参与上述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创新设立的债券融资工具或模式的前3家单期债券融资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5万元。发行日期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执行。
3.本地金融机构销售企业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的创新债券融资工具,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首次完成销售金额达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4.其他区域债券市场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扶持政策比照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执行。
(三)对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担保公司,按实际担保金额的0.1%给予扶持,每家公司每年最高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按实际担保金额的0.05%给予扶持,每家公司每年最高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各区可对企业债券融资提供贴息扶持,分类管理,每家企业每年的最高贴息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债券融资金额的2%。具体政策由各区自行制定实施。
(五)对于企业发行的同一期债券融资工具,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扶持条件的,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三、扶持资金的来源、申请和下达
(一)资金来源。扶持资金从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备案要求。企业应在与主承销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后3个月内向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书面备案。备案资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债券承销协议复印件。如无及时备案的,市金融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可不受理扶持申请。
(三)申请时间。市金融局每年5月份和10月份负责组织申报。申报主体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条件后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取消资格。
(四)报批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局复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及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核发。符合条件的其他各类机构直接向市金融局提交书面申请。
(五)拨付流程。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申请的审核。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附则
(一)发行期限不足1年的债券融资工具,在计算发行金额和担保金额时按年进行折算。
(二)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规定划分,除此之外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
(三)对于未能如期偿付债券融资工具本息的企业,自违约行为正式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再列为债券融资扶持对象,并将违约行为通报市、区各相关部门。
(四)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