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失效】
闽政办〔2012〕79 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24〕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八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设施农业(园艺)(下称设施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八条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2012年,主要涉农银行安排35亿元专项用于设施农业企业贷款,其中: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15亿元、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10亿元、农业银行省分行10亿元,信贷资金规模要随着设施农业的发展逐年增加。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也要优先保障设施农业贷款资金需求,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信贷资金专项用于设施农业企业贷款。
二、简化贷款手续。金融机构要开辟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对设施农业企业贷款实行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的贷款审批流程,灵活设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实施“限时服务”和“阳光办贷”制度。金融机构要向设施农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延伸机构,打造特色支行(公司)和专业团队,就近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完善融资担保服务。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成立1~2家农业担保公司,专门为设施农业等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配合,创新设施农业企业贷款担保方式。深化保险机构与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鼓励开展设施农业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业务,建立商业保险参与设施农业企业融资再担保机制。
四、降低融资成本。对设施农业企业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每年对给予设施农业企业贷款利率优惠且季均贷款余额排名全省前5位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结余资金中安排。评估机构收取的中小设施农业企业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0%。
五、健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设施农业企业贷款,可纳入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符合小企业标准的补偿比例为0.5%,其他的补偿比例为0.25%。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对为小型设施农业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比例补偿,对为微型设施农业企业提供担保的按1.6%比例补偿。
六、推进直接融资。筛选部分成长性良好的设施农业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库。设施农业企业中符合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由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设立各类设施农业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券商直投、股权投资资金投向设施农业。
七、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设施农业企业等参加蔬菜种植保险,对承办蔬菜种植保险的承保公司按保险保费总额的20%给予风险准备金补助,并进一步完善蔬菜种植保险财政奖补政策。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设施农业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实施保费补贴和保单融资贴息政策。
八、实施差别化金融监管政策。将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设施农业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设施农业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提高设施农业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开展设施农业企业贷款成效较好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再贷款。对新增支农贷款,特别是新增设施农业贷款较多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适度调整合意贷款增量,并支持优先发行金融债。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设施农业呆账准备金和核销设施农业不良贷款时,符合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