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政综〔2018〕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榕政办规〔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榕政综〔202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有关要求,我市已启动知识产权奖励扶持政策修订工作,将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资助、奖励等政策,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经研究,自2021年7月1日起,暂停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10号)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条款内容。请各单位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福州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对专利申请人地址在福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及专利年费进行资助和奖励,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视为放弃。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按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范围予以资助与配套。
第六条 专利授权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委托福州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榕分支机构代理的,增加奖励1000元;对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500元。
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全部按省资助金额1:1予以资金配套。
第七条 专利年费资助。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的,企业每件资助2000元,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第7-15年的,按省资助金额1:1予以资金配套。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和奖励
第八条 专利转化资助。按照《
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
榕政综〔2017〕1897号)进行补助。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对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按省贴息资金的1:1予以资金配套,每家企业每次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专利奖奖励。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两档,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导航资助。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专利维权援助。对专利权人为企业的,在国内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服务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五条 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单位只资助一次。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奖励。对上一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3000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助和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 ( 榕政综〔2014〕68号
)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4 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2年4月,福州市入选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2015年12月通过复核进入第一轮示范城市建设,市政府相继出台了《福州市开展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方案》、《福州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并将修订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加大自主创新扶持力度,列入示范城市建设重要任务,《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计划》亦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专利资助奖励政策。为适应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营造城市发展良好营商政策环境,提出修订完善2014年出台的《
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 (
榕政综〔2014〕68号
),显得较为迫切,有其现实意义。市科技局与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实际,充分吸纳现有关知识产权政策,牵头起草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0条。其中,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等4个方面工作,制定了14条具体的资助与奖励措施。其中新增3条,修订7条,未调整4条。与原政策相比主要变化有:
(一)知识产权创造方面:提高对发明专利的奖励。这部分新增了对PCT申请的资助,增加了对外国(地区)授权发明专利的奖励额度和扩大了国家(地区)范围。目的是落实‘一带一路’倡议,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促进我市PCT专利申请和国外专利授权,减轻企业专利收费负担。
(二)知识产权运用方面:企业贴息资金最高100万元。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标准修订为直接对照省级项目进行配套,从原来最高总计资助8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目的是为了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扶持的力度。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企业维权胜诉可获资助。这部分新增了对企业在国内和国外维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资助,对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给予奖励,并且对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补贴额度由原3万元提高至5万元。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专利维权意识。
(四)知识产权服务方面:对示范企业和服务机构提高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示范、省级优势、国家优势和国家示范的企业奖励,由原办法的逐级追加奖励修订为每层级定额奖励。在原来对企业贯标资助的基础上,增加对高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的贯标资助。提高了对服务机构的奖励,同时增加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和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奖励。
本次《办法》的修订按照政策衔接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重点突出了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扶持和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培育。部分项目扶持力度走在全省前列。
https://www.fuzhou.gov.cn/zfxxgkzl/szfbmjxsqxxgk/szfbmxxgk/fzsrmzf/zfxxgkml/ywgz/gyjtkjgz/202106/t20210624_41274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