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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开展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开展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科〔2010〕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科[2016]6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8月3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科创[2018]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由厦门市政府制定、国家科技部批复的《国家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国科函外〔2010〕188号、厦府〔2010〕74号)的要求,为加快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的建设实施,积极先行先试,深入开展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认真把握《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生效给厦门带来的机遇,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同意支持厦门市建设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国科函外〔2009〕11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整合和聚集各类科技资源,深入开展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全面落实由厦门市政府制定、国家科技部批复的《国家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国科函外〔2010〕188号、厦府〔2010〕74号),积极先行先试,大力推动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对台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在厦门市科技经费中专门设立“对台科技合作专项资金”,5年内每年安排5000万元以上,用于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台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国家级涉台项目配套等。通过对基地建设和对台科技合作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承接台湾产业转移的载体功能和厦门市自主创新能力。
二、设立对台科技合作专门机构。按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实施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市科技主管部门设立对台科技合作工作机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方案,落实相应责任,做好基地建设的项目规划和方案实施的具体工作。
三、鼓励台湾科研机构在厦设立分支机构。重点支持台湾著名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在厦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其科研分支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四、支持在厦台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台资企业独立或联合大陆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科研经费补助、项目优先支持等优惠政策。
五、加大市科技计划对涉台科技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允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厦注册的台资机构单独或与内资机构联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在厦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台胞可以作为本市相关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对从事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本市急需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开发等科研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
六、鼓励台资企业申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将积极辅导、帮助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厦台资企业申报国家“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七、支持对台高新技术产业对接。鼓励厦门科技成果及其新产品赴台展示,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赴台参展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展位费补贴。对在本市合作开发成功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积极吸引台湾高层次科技人才来厦工作。制定科技创新分配政策、保障政策和奖励政策,吸引台湾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人员到厦门创办科技型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对到厦门市创业发展或从事科学研究的优秀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其所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积极推荐台湾优秀科技人才申报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按照市委《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0〕21号)和《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 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扶持。
九、支持科技人员到台湾交流合作。支持本市科技人员到台湾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研发中心进行学术访问和技术交流,开展两岸科技合作,允许从所立项的项目经费中开支有关费用。
十、支持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创新活动。积极吸引台湾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在厦门市科研第一线从事围绕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社会重点科技领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符合厦门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创新计划的台湾来厦工作或创业的优秀青年科技领军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发明人优先享受该政策的扶持。对在厦从事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具有博士学位的台湾科技人员首次申请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技研发经费。
十一、进一步落实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鼓励两岸合作组建科技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科技担保公司等,引导台湾资金投资厦门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台资企业发展,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十二、建立以政府科技资金投入为引导,社会法人投入为主体,银行信贷、资本市场融资和风险投资为支撑多元化的对台科技合作资金投入体系。持续加大对台科技合作交流的投入,积极吸引台资参与两岸科技合作,加强引导本市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加大对台科技合作投入。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台湾科技人员在厦申请国内外专利,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并可给予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护费补贴。台湾科技人员以其专利、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或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收益单位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科技  对台  合作与交流  意见  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0年11月24日印发

来源:厦门市司法行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