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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计生委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卫生计生委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卫财〔2019〕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厦卫规〔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办医,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政策指引,提供明确、规范的工作程序,按照我市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经研究,特制定《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 国办发〔2017〕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 ( 闽政办〔2015〕117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 ( 厦财社〔2015〕4号文件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办医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文件精神,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政策指引,提供明确、规范的工作程序,支持民间资本办医有效增加服务供给,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我市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项目、范围及标准

(一)运营补助

1.运营补助的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民间资本举办的向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均可享受。①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②二级中医、精神、康复专科医院;③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院(不含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④三级专科医院。

2.运营补助的标准及方式。

运营补助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按各医疗机构接诊本市参保人员的出院人次、急诊人次计算予以补助(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发生变化的予以同步调整)。其中,急诊人次按照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急诊人次计算、出院人次按照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出院人次计算(即剔除非基本医疗服务人次,下同)。

基本医疗服务出院人次、急诊人次以市医疗保障局提供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量的数据为准。

运营补助与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实际运营补助金额=按标准计算的运营补助金额*年度福建省不良执业记分管理权重*年度厦门市满意度调查权重。【1、年度福建省不良执业记分管理权重=(1-扣分/15)*100%,扣分超过或等于15分的不予补助;2、年度厦门市满意度调查权重按医疗机构在年度厦门市满意度调查排名分为优良中差,优为排名前30%,按100%权重,良为排名前30(不含30%)-60%,按80%权重,中为排名前60(不含60%)-90%,按60%权重,差为排名后10%(不含10%),不予补助。若医疗机构申请补助年度未参与厦门市满意度调查,则按权重80%,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在下一年度将其纳入厦门市满意度调查对象】

(二)新增床位补助。

1.新增床位补助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民间资本举办的向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均可享受。①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②二级中医、精神、康复专科医院;③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院(不含向民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的护理院);④三级专科医院。

2.新增床位补助的标准和方式。

对通过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的,按照实际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床位,综合医院每床位10万元、专科医院每床位5万元标准,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实际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床位并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由医疗机构于租赁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分5年平均拨付。

以上医疗机构新增床位在享受床位补助5年运营期内,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减少或改变用途的,床位补助予以全额收回。

医疗机构发生股权变动、合并、分立、转接、移交、更名等情形后,存续、新设或者分立的医疗机构不纳入新增床位补助范围。

3.医疗机构申请床位补助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上述民间资本办医院执业期满12个月。

(2)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相对应的医院等级(二级或三级)的建设标准要求。

(3)床位应独立区域设置,可单独识别和核算。

(4)当年基本医疗服务床位的出院病人床日数不低于该医院同期全部出院病人床日数的50%。

(5)开放的基本医疗床位总使用率不低于60%。

(三)医院等级补助

凡获得国家三级乙等等级的民营医院,给予2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凡获得国家三级甲等等级的民营医院,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已享受国家三级乙等等级一次性补助后,再获得国家三级甲等等级的民营医院,可追加补助250万元,两次补助总额为500万元。

已获得国家三级甲等等级或三级乙等等级后被降等级的民营医院,不再纳入医院等级补助范围。

(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补助

对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民营医院,按获得的重点专科数量,每个西医类别的重点专科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中医类别的重点专科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临床护理的重点专科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国家JCI认证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JCI认证的民营医院,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预算保障

(一)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范围、补助标准等测算年度资金需求,编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资金申请

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管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应附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同时通过《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

有关部门的评审、评估、考核文件,医疗机构(医师)执业登记证明,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和基本医疗服务量报表,市医疗保障局系统提供的急诊和住院记账汇总表、结算表,所得税纳税凭证,床位统计表,房产证明,房租租赁合同、贷款合同、项目建设资料等。

同一财政扶持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二)资金拨付

市卫生行政部门一般应在当年6月底前,审核拨付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核算期内应享受的各项政府扶持项目补助资金。

四、资金使用要求

(一)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管理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将财政扶持项目资金重点用于单位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改善就医环境和医疗技术水平提升等方面。

(二)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税金、股东分红、投资入股和金融理财等方面。

五、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财政扶持项目补助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要求,对政府扶持项目补贴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做好政府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

2.负责对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审定,开展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评估、检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3.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政府扶持项目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

负责做好政府扶持项目资金的保障工作,足额、及时安排各项补助经费。

(三)市医疗保障局。

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实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量。

(四)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

1.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卫生、重大医疗保障任务等责任和义务,对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相关公共卫生和重大医疗保障等任务不得拒绝,否则补助终止执行,已给予的补助予以收回。

2.如实提供材料,按照要求上报相关数据、材料,确保申报资料完整、准确和真实。

3.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核算政府扶持项目补助资金,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补助及奖励经费使用效益。

六、监督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对政府扶持项目补助及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绩效监控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 强化审计监督。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应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

(三)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政府补助及奖励资金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拨付的政府补助及奖励资金,予以追缴(包括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官网予以通报,同时将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情况作为信用监管的依据,并按《厦门市卫生计生委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采取惩戒措施。

(四)对挤占挪用政府扶持项目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七、附则

(一)上述各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项目实施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 ( 厦财社〔2015〕4号同时废止。

(二)此前厦门市关于扶持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印发
来源:厦门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