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科高〔2009〕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闽科规〔202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各部门,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办〔2009〕112 号)精神和《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教〔2009〕 90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办〔2009〕112 号)和《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教〔2009〕 90号),为规范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政府为支持技术经纪发展,降低技术经纪活动的风险,提高技术交易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经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的技术经纪机构,申请资助项目为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项目,且受让方在福建省境内(除计划单列市外)。
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并委托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业中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查和技术经纪机构的备案。
第三条 技术经纪机构备案申请需提交《福建省技术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及其相关附件。
技术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业务以开展技术经纪活动为主,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2、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3、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专、兼职技术经纪人;
4、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经纪服务的管理办法;
5、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
备案有效期为两年,技术经纪机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进行重新备案。技术经纪机构合并、分立及变更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技术经纪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应进行变更备案。技术经纪机构申请备案,经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或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省创业中心办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经纪机构对以下项目开展服务:
1、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明晰的项目;
2、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导向的先进适用技术;
3、解决影响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瓶颈技术,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技术经纪机构的资助方式包括风险资助和激励资助。自有技术在本单位应用的不属于技术经纪项目,不在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风险资助支持技术经纪活动的前期撮合阶段,技术经纪机构至少受一方委托开展技术经纪服务,并促成项目供需双方共同签署意向协议书,项目尚未成交。
激励资助支持技术经纪活动的成交实施阶段,在技术经纪机构撮合下供需双方签署技术合同,并开始实施。
风险资助一般分为三类:A类—1500元,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B类—800元,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在100 ~ 300万元以内(含300万); C类—500元,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
激励资助按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以累进计算的方式给予支持: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含100万),资助比例为技术交易金额的1.2%;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在100 ~ 300万元以内(含300万),资助比例为技术交易金额的0.8%;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资助比例为技术交易金额的0.4%。一个项目的激励资助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风险资助采取一次核定、全额拨付的方式予以支持。激励资助采取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的方式予以支持,每次根据项目合同中技术交易资金到帐情况按比例拨付。
第六条 技术经纪机构可根据技术经纪项目进展的不同阶段,分别申请风险资助和激励资助。
申请风险资助的:
1、同一技术经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风险资助,有多名技术经纪人参与的视为同一技术经纪项目;
2、原则上每位技术经纪人同一年度申请风险资助不得超过5次。
申请激励资助的:
1、同一技术经纪项目在前期撮合阶段申请风险资助后,成交实施阶段仍可申请激励资助;
2、同一技术成果多次转让给不同的受让方可多次申请激励资助。
第七条 技术经纪机构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资助的:
(1)《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风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2)与供方或需方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
(3)供需双方共同签署的意向协议书;
(4)技术成果的相关文件,如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检测报告等;
(5)其他相关文件。
2、申请激励资助的:
(1)《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激励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
(2)与供方或需方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
(3)供需双方签署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若以技术入股或企业并购的方式转让技术的,需提交能够确定技术转让金额的法律文件和经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相关资料;
(4)项目成交资金到帐证明。
3、激励资助为分批拨付的,从第二次起申请同一技术经纪项目的后续激励资助拨款的:
(1)《福建省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激励资助后续拨款申请表》(见附件4);
(2)项目合同中技术交易资金到帐证明。
第八条 技术经纪机构或技术经纪人在技术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旦查实,立即停止补助,已补助部分,责成当事人全额退回。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并不再受理该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纪机构的其他申请。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发布和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技术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福建省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风险资助申请表
3.福建省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激励资助申请表
4.福建省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激励资助后续拨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