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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商务电商〔2015〕17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经发局:

  2015年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8号)。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推动我省农村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持续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我省《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 闽政办〔2015〕110 号)要求,切实抓好国办发〔2015〕78号文的贯彻落实,特别要推动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措施和制定实施方案,增加对于农村电子商务的财政预算安排,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持续推动的叠加效应,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重点完成以下任务:

  (一)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现有市场资源和第三方平台作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农产品检测预警、质量标准、追溯体系和信息开放共享。

  (二)扩大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构建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通道,鼓励开展网上促销推广、品牌宣传等活动,推动福建“名特优新”、“三品一标”、“一村一品”农产品上网营销,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休闲农业旅游等市场,加强产销衔接,推广“生产基地+社区直配”等营销模式。

  (三)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动网络、物流、冷链、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出台并落实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用地、用水、用电、用网等政策,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二、加强资源整合,防止盲目发展和低水平竞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与有关单位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整合农村各类资源,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服务站及供销、邮政、电信、助农取款服务点进行整合,加强相关农村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鼓励多站合一、服务同网,提高利用效率。

  三、加强监督管理,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财政资金用于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公共服务体系工作,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建设,相关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需在网上公开,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应按要求及时向省商务厅报送工作总结、示范进展情况及典型案例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组织做好国办发〔2015〕78号文及闽政办〔2015〕110 号文的推动落实工作,并在2016年1月20日前报送闽政办〔2015〕110 号文的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力促我省农村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

  福建省商务厅

  201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福建省商务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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