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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榕金综〔2017〕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榕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推动福州金融业在更高层面上发展,根据《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对象说明如下:

(一)“金融机构”是指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规章规定、获得行政许可成立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我市市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国内外(含港澳台)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市设立的并以我市为中心,管理福建省内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承担金融结算支付、金融市场交易等金融功能的服务机构。

(五)“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规章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法定代表人、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上述职级相当的党群组织管理人员。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二、奖励申报

(一)申请一次性入驻奖励

1、2017年起新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自该机构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之日起,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入驻奖励。

2、享受一次性入驻奖励的金融机构,需承诺获得奖励资金后十年内不迁离福州、不注销机构,如十年内迁离福州或注销机构,需全数退还奖励资金。

3、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奖励申请表(附表1);

②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③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④金融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如金融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上没有明确注册资本或运营资金的,则需要提交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

⑤十年内不迁离福州、不注销机构的承诺书(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由该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提供承诺书);

(二)申请办公用房补贴

1、2017年起新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自该机构在我市正式开业之日起可以享受购买、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2、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或转租。若确需出售或转租的,须提前书面通知市金融办,并全数退回已享受的优惠或补贴。

3、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由市财政局对金融机构上年度缴纳税收的市级地方留成部分进行核算。

4、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奖励申请表(附表1);

②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③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④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原件查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原件查验);

⑤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为办公自用,且不对外出售、出租或转租的承诺书;

⑥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分税种税收入库证明材料。

(三)申请异地新设分支机构奖励

1、福州市法人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新设地区总部(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司),自该分支机构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之日起可以申请异地新设分支机构奖励。

2、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奖励申请表(附表1);

②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③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④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异地或境外机构开业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才奖励

1、我市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等有关引进人才文件规定,可享受相关创业科研经费、住房保障、配套补贴、生活津贴以及子女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优惠政策。由引进人才的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向市人社局等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引进人才规定的相关申报材料;根据审核、认定结果,由市人社局等优惠政策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待遇。

2、对2017年起新引进金融机构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可向市金融办申请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市金融办提出书面意见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安排后由市教育局反馈市金融办。

3、人才个税奖励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奖励申请表(附表1);

②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③金融机构人才个税奖励申报名单(附表2);

④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原件查验)和工作简历;

⑤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任职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原件查验);

⑥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文件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原件查验);

⑦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由地税开具的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个税奖励仅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部分,不包括股权转让、偶然所得等其他个人所得税)。

4、申请人才子女入学时须提供的材料:

①金融机构总部人才子女申请就学情况表(附表3);

②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③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任职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原件查验);

④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文件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原件查验);

⑤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由地税开具的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个税奖励仅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奖励,不包括股权转让、偶然所得等其他个人所得税);

⑥户口本复印件。

⑦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市金融办、市教育局各留存一份。

(五)申请拓展业务奖励

1、金融机构在我市辖区内的年度贷款余额和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按照现行金融统计口径予以初步审核认定。对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福州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单项融资额由市金融办配合福建保监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统计口径予以初步审核认定。

2、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奖励申请表(附表1);

②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③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④经金融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金融创新奖励

福州市金融创新奖原则上一年一评。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年度具体奖励和表彰方案,必要时可请金融专家参与评选。

(七)其它

1、以上各项目申报材料均一式两份,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2、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各复印件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注明上加盖单位公章。

3、同一金融机构申报多项奖励的,合并填报一张奖励申请报表,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供。

三、申报程序

1、符合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向市金融办申报相关奖励事项。由市金融办与市财政局共同会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相关金融机构。

2、金融机构奖励原则上每年分2次集中申报:

①每年4-5月:一次性入驻奖励、注册资本金增资奖励、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励、异地增设机构奖励、业务拓展奖励、金融创新奖;

②每年10-11月:一次性入驻奖励。

3、金融机构所需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可书面申请再延期一年申报;申请有效期最长两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其它

(一)申请上述奖励、补贴和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参评福州市金融创新奖,须以福州市级及以上级别的金融机构为申请主体,其系统内分支机构应通过上述申请主体汇总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二)申请主体必须保证申报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一旦发现提供材料不实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有权责令其退回奖励金、补贴金,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在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侵犯他人权益的,申请主体应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市金融办、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审定或批准后实施。

(四)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需经各部门协调会商后报市政府予以明确。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表:1、福州市金融机构奖励申请表;

2、金融机构人才个税奖励申报名单;

3、金融机构总部人才子女申请就学情况表。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