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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科成〔2019〕1号、闽财教〔20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管理细则的通知》 ( 闽科成函〔2021〕28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扶持我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现将《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福建省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包括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其中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用于补助运行良好、成效突出,在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按要求完成一定额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专项经费由获得补助的机构统筹用于机构的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评估命名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授权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三)对申报机构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补助机构名单和补助经费建议;
(四)负责编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并对年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和安排;
(二)对资金进行财政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设区市(含平潭、不含厦门,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拨专项经费,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设区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协助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会同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下拨专项经费,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职责如下:
(一)加强机构建设,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履行诚实申请的责任,确保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九条 技术转移机构补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交金额的2%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额最高50万元;
(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标准为:省内单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2亿元,给予奖励5万元,超过部分按0.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以上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补助金额,根据当年专项经费额度,结合当年申报的机构数量统筹确定。
第四章 申请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补助申报和审查程序如下:
(一)每年省科技厅发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申请通知;
(二)申报机构按照申报补助通知要求,填报《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
(三)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推荐函;
(四)省科技厅对推荐上报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审核结束后提出补助机构建议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确定当年度补助标准,并及时下达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申报机构应如实进行申报,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经费补助申报资格、追缴补助资金、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方案或办法。
第十五条 技术转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