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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榕政综〔2020〕94号

税谱®提示:2023年新出台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

  一、鼓励双季稻种植。对种植双季稻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追加奖励1万元,单个种植户当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发展再生稻。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三、鼓励新流转耕地改种水稻。对当年度新流转的耕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且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四、鼓励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五、支持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复和完善项目,优先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中央、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两级配套180元/亩,按照2:8比例承担。

  六、支持小农户购买水稻生产代耕代收服务。对水稻生产购买使用机械代耕、代收服务的小农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

  七、加强粮食生产金融支持。对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购置插秧机、收割机、谷物烘干机所产生的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引导本地金融机构专门开发用于促进粮食生产的信贷产品。

  八、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执行籼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敞开收购本市域内农户当年度新粮。国有收储企业收购产生的价差由本级财政资金补足。

  本措施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第一条至第四条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条款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一、出台背景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充分调动起农民种粮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有效遏制耕地抛荒,稳定我市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提高粮食安全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为调动种植户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市粮食生产,制止耕地抛荒撂荒,《八条措施》从五个方面共八条措施进行补助扶持。

(一)着眼于调动种粮积极性、解决粮食种植面积和总量下滑问题,提出两条措施:

一是对种植双季稻的农户进行普惠性奖补,提高种粮效益,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种粮面积。

二是培育种植大户,辐射带动小农户发展,对种植双季稻100亩以上、再生稻30亩以上的大户给予奖补。

(二)着眼于制止耕地抛荒撂荒问题,提出三条措施:

一是鼓励对新流转的耕地用于水稻种植,对30亩以上的种植户给予奖补。

二是对复耕抛荒撂荒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5亩以上的种植户给予奖补。

三是针对大部分抛荒撂荒地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年久失修问题,将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复和完善项目优先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中央、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1420元/亩的基础上,市、县两级配套180元/亩,按照2:8比例承担。

(三)着眼于解决小农户劳动力不足和机械耕种成本高等问题,提出一条措施:对水稻生产购买使用机械代耕、代收等关键环节生产服务的小农户给予奖补。

(四)着眼于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提出一条措施:对经营主体贷款购置插秧机、收割机、谷物烘干机所产生的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

(五)着眼于解决农户卖粮难问题,提出一条措施:国有收储企业按籼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敞开收购本市域内农户当年新粮,收购产生的价差由本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补足。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