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州临空经济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州临空经济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2月4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快建设福州临空经济区,促进航空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做大做强临空经济,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发挥长乐国际机场的区位优势,大力发展航空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引进发展航空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环境,创新发展模式,转变发展方式,努力将福州临空经济区打造成为集临空产业、航空商务、航空总部、地方优势产业、配套居住于一体的综合性新型临空经济区。通过临空经济区辐射带动全市发展,推动机场与周边地区、临空经济区与马尾新城建设相融合,使临空经济区成为带动福州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海西经济发展的示范区。

  二、发展重点与政策措施

  福州临空经济区范围为福州长乐机场周边约170平方公里,东、北面临海,西至东绕城高速,南至机场高速。按照“政府引导、规划先行,资源整合、差异发展,完善设施、筑巢引凤,招商选资、持续发展,培养人才、科技兴区,打造平台、优质服务”的发展策略,打造空港服务核、综合商贸居住服务核和空港配套产业带、临空制造业产业带、滨海生态休闲文化产业带的“两核三带”产业空间格局,在保护闽江口海边生态带的前提下,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深度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构建独具特色的临空经济产业格局。

    1.优先发展航空服务业。以航空运输为核心,延伸航空服务产业链,积极吸引航空公司入驻,形成航空区域总部或营运中心。大力拓展相关产业,发展航空商务、航空物流、航空食品、航材供应、航空维修、航空培训、航空信息等航空服务业,以及为航空客流服务的娱乐、餐饮、住宿、健身休闲等服务项目,完善航空服务产业体系。支持航空工业设计、科技研发项目落地。

  (1)航空服务类企业自项目运营当年起5年内,上年度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对企业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上年度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对企业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上年度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航空总部型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地方财政留成中分年安排。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助。航空总部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3)在区内成立的基地航空公司,注册时在福州机场固定投放2架驻场营运飞机即给予800万元补贴,投放2架以上的按每架400万元递增。运营一年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在原有机队基础上增加投放驻场飞机,扩大运营规模的,给予增加运力补助,即基地航空公司每增加一架驻场飞机,给予100万元补助。

  (4)航空物流企业在建设期3年内,按建设项目贷款本金平均余额的2%~3%给予贴息补助,一年最高贴息100万元,3年单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航空物流企业在项目投产3年内,年纳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投产第4、5年各给予30%奖励。对当年度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航空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升级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5)航空商务、工业设计、科技研发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自项目运营当年起3年内,对企业按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项目运营当年起3年内,对企业按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运营当年起3年内,对企业按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积极发展航空及相关先进制造业。积极引进飞机整机装配、飞机零部件制造、航空材料制造、航空电子等航空制造业,促进航空产业链不断发展壮大。积极培育精密仪器仪表、数控机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相关航空先进制造业,促进产业规模化、高端化。

  (1)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给予1%的投资补助;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给予2%的投资补助;总投资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投资补助。以上补助按当年实际投资额计算,同一项目补助资金连续不超过两年。

  (2)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自项目运营当年起5年内,对企业按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的30%予以奖励;总投资在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自项目运营当年起5年内,对企业按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的50%予以奖励;总投资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自项目运营当年起5年内,对企业按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的80%予以奖励。

  3.提升发展传统优势产业。以产业转型升级为抓手,以技术创新为手段,改造提升纺织、食品、不锈钢等传统优势产业,促进现有纺织产业向高端纺织及高端服装产业延伸,现有机械制造产业向高端装备制造业提升,不锈钢产品向高端化、精细化发展。

  (1)引导企业搬迁安置。对于不符合临空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分步实施搬迁,腾笼换鸟,引导搬迁到长乐市其他工业区或周边县(市)工业集中区,各有关县(市)要积极支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按公式计算: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搬迁补助费。对搬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生产经营(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内)的企业,按时或提前搬迁的给予按原用途核定地价的50%奖励;对搬迁出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按时或提前搬迁的给予按原用途核定地价的20%奖励。

  (2)鼓励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于在企业厂区内实施与航空相关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在符合机场限高和临空经济区规划条件下,企业技术改造所建设的厂房、购置的设备等投资,自项目实施当年起3年内,按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技改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的50%。

  (3)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并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设容积率上限,不增收土地价款。

    4.加大对临空产业培育和建设的投入。市财政成立福州临空经济区专项投资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杆杠作用,进一步促进临空经济发展。利用该基金和社会资金合作成立临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根据临空经济区产业发展导向,参股入股航空类产业项目,鼓励其做大做强并向上下游延伸,带动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

  5.加强项目用地支持。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加快建设用地报批速度。对航空服务业、航空及相关先进制造业、物流企业用地享受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政策。

  (1)对航空服务业及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不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按符合规定的最低价起始招拍挂出让土地。

    (2)凡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航空总部企业用地,按照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3)属于省市重点项目的航空及相关先进制造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4)对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项目,在用地、供地、地价方面予以个案研究。

  6.加强企业住房支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高管和员工住房问题,根据福州临空经济区产业布局规划,由临空经济区分期统筹安排建设人才公寓、员工公寓等配套公租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

  7.加强企业人才支持。临空经济区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等。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加强高管人员激励,经认定的企业高管人员,按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40%予以奖励。企业上年度累计获得的企业高管激励资金,从其上年度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列支,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6%。

  8.加强企业金融支持。

  (1)引导企业加强与银行、信用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对接,争取通过信用担保等途径提高企业的贷款额度;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2)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

  (3)引导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融资租赁以及引进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境内外股权投资的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9.加强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撑平台,促成一批重大科技成果、重大技术专利产业化项目在区内落地。加大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专利申请和产业化给予资金奖励。建立专利服务交易平台,通过直接购买专利和先期扶持研发等途径,控制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的核心专利和技术,不断提升主导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大品牌培育和扶持力度,鼓励企业争创著名品牌和驰名商标。

  10.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持福州临空经济区加快发展,确保资金平衡,区域内收储地块出让收益及各种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用于该区域内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凡落户长乐域内的福州临空经济区项目,其项目工商注册地为福州市或长乐市。

  以上补助或奖励,由市、县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涉及以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为依据的奖励及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度本企业对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三、加强统筹协调

  1.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临空经济区发展推进工作机制,形成联动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发展合力,统筹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和发展。

  2.强化服务。进一步提高临空经济区服务水平,优化投资软环境,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规划、环保、立项、土地、施工、市政等。建立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制度,实行项目全程代办制。管委会下设物业服务中心,为入区企业提供保安、绿化以及信息咨询、广告代征、人才引进等服务。

  3.整合招商资源。搭建招商平台,加强招商队伍建设,理顺工作流程,强化工作衔接,建立项目评价机制,严格项目准入标准,提高项目引进质量,确保招商选资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4.打造临空品牌。立足区域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临空优势,构筑统一品牌形象,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发展,提升临空经济区整体知名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加快发展临空经济区的政策措施,引导跨国公司、大型央企、大型民企等资源,聚焦临空经济区建设,营造加快临空经济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8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