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等24个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推行“马上就办”、强化治庸问责工作的意见》(厦效能办〔2014〕1号),为简化办事条件,明确申报要求,减少办事环节,我局对《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等24个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1、《厦门市科技系统及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出国(境)审批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外字〔1994〕第2号),“二、出国(境)审批第1、2点”提及的“并提交邀请函及有关证明材料”修改为“并提交邀请函”;“四、
其他简化办法3、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省留学回国工作站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修改为“3、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省留学回国工作站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手续”。
【已被( 厦科创[2018]17号)废止】
2、《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厦科成字〔2000〕第6号),删除“第五条5、
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3、《厦门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厦科法字〔2000〕第31号),“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程序(一)按所交纳税收区域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先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形式审查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二)在市税务局纳税的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或申请成立民营科技企业,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的资料”中,“相关资料”及“相关的资料”修改为“申报材料”。
【已被厦科[2017]34号废止】
4、《
厦门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厦科成〔2002〕7号),删除“第七条(三)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
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5、《厦门市技术贸易资格证管理办法》(厦科发计〔2003〕28号),删除“第六条 6、要求提交的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已被( 厦科[2016]65号)废止】
6、《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厦科联〔2003〕19号),删除“第五条(六)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7、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
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四)
其他合法收入”。
7、《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顾问工作办法》(厦科顾〔2004〕3号),“第三条 市科技局顾问遴选条件:(一)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修改为“第三条 市科技局顾问遴选条件:(一)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第四条 市科技局顾问人选由厦门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和相关单位推荐”修改为“第四条 市科技局顾问人选由厦门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和
其他行政部门推荐”。
【已被( 厦科[2016]65号)废止】
8、《厦门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化基地骨干企业认定办法》(厦科高〔2005〕3号),“第八条 7、其它证明材料。(如: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技术鉴定证书、技术转让协议、奖励证书、用户报告、定单、产品说明书、银行信用等级证复印件等)”修改为“第八条7、证明材料,如: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技术鉴定证书、技术转让协议、奖励证书、用户报告、定单、产品说明书、银行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已被( 厦科创[2018]17号)废止】
9、《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厦科发计〔2006〕18号),“第四条(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年检、监管等相关材料,按时完成年检的”修改为“第四条(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年检、监管材料,按时完成年检的”;“第六条(七)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及
其他材料”修改为“第六条(七)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10、《厦门市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应用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暂行)》(厦科联〔2007〕3号),“第四条5、其它证明材料(如: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项目验收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奖励证书等)”修改为“第四条5、证明材料,如: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项目验收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奖励证书的证明材料”。【
已被( 厦科创[2018]17号)废止】
11、《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厦科〔2008〕8号),“第五条 在本市举办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国际科技会议,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含150人),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6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12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请”中,删除“或者相关有权部门”;“第九条 申请单位可凭相关材料及会展总结报告办理资助金额的拨付手续”修改为“第九条 申请单位可凭会议与展览材料及会展总结报告办理资助金额的拨付手续”。
【已被( 厦科[2016]65号)废止】
12、《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发计〔2008〕17号),“第二十七条(七)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关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享受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减免或纳税证明、专利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修改为“第二十七条(七) 涉及项目的证明材料,如:有关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享受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减免或纳税证明、专利证书的证明材料”。
【已被《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厦科〔2018〕58号
)废止】
13、《厦门市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厦科联〔2009〕42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运行经费补助的平台,要提交年度运行经费补助申请报告、申请表(附件一)或购买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申请运行经费补助的平台,要提交年度运行经费补助申请报告、申请表(附件一)或购买服务协议,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已被( 厦科[2016]65号)废止】
14、《厦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厦科〔2010〕13号),“第一条 《厦门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相关任务和目标”、“第六条 包括研究和制定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删除“相关”;“第六条 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合作基地专家指导委员会”修改为“第六条 聘请项目涉及领域的专家组成合作基地专家指导委员会”。
【已被( 厦科[2016]65号)废止】
15、《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科联〔2010〕30号),“第十四条 企业须提交近3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第十四条 企业须提交近3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材料”。
【已被厦科联〔2014〕57号废止】
16、《
关于开展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
》(厦科〔2010〕48号),“五、在厦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台胞可以作为本市相关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修改为“五、在厦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台胞可以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八、按照市委《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0〕21号)和《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 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扶持”修改为“八、按照市委《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0〕21号)和《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 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享受相应的扶持。”
17、《
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厦科联〔2012〕52号),“五、(三)申报材料(9)其它自主创新能力的证明材料”修改为“(9)鼓励企业提供证明自主创新能力的材料,包括企业及职工获得国家、省、市级五一劳动奖章、奖状”。
18、《
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厦科联〔2012〕56号),删除“第二十九条6、
其他与申请创业资金有关的资料”。
19、《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29号),删除“第六条(一)3、相关证明材料”。
【已被厦科联〔2016〕33号废止】
20、《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30号),删除“第六条(一)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已被《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厦科联〔2017〕44号)废止】
21、《厦门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和扶持办法》(厦科〔2013〕43号),“第五条(六)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实力证明材料(如:专利授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奖励证书、用户报告、认证证书等复印件)”修改为“第五条(六)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实力证明材料:如专利授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奖励证书、用户报告、认证证书复印件”。
【已被( 厦科[2016]65号)废止】
22、《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办法》(厦科〔2013〕55号),“第五条(十一)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近两年研发项目情况、研发机构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等”修改为“第五条(十一)证明材料,如:企业近两年研发项目情况、研发机构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已被( 厦科[2016]65号)废止】
23、《厦门市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69号),“第九条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厦门市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申请表、芯片研发说明书、芯片版图缩略图、流片加工费发票、付款凭证等。委托境外加工或生产的还需提供报关单或委托境外加工证明”修改为“第九条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厦门市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申请表(MPW/工程批)、芯片研发说明书、芯片版图缩略图、流片加工费发票、付款凭证、正版EDA软件使用证明、年度审计报告。委托境外加工或生产的还需提供报关单或委托境外加工证明”;“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发票、合同等有关材料骗取流片补贴资金;有关人员或专家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流片补贴资金流失或
其他损失的,除追回补贴款项外,对责任人或单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修改为“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流片补贴资金;有关人员或专家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流片补贴资金流失或
其他损失的,除追回补贴款项外,对责任人或单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已被( 厦科创[2018]17号)废止
24、《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细则(暂行)》(厦科联〔2014〕1号),删除“第十九条(二) 6、
其他附件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四)3、提供申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三)申报材料3、科技项目要求的
其他证明材料”修改为“第二十四条(三)申报材料3、每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
【已被( 厦科[2016]65号)废止】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